移動公司5員工私售數百萬條客戶信息,低至每條1分錢!終審獲刑

跳槽那些事兒 中國移動 四川 成都 南方都市報 2019-05-25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移動四川成都分公司5名員工私售客戶信息一案的二審判決書,裁定5名涉案員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人上訴提出改判無罪的請求不予採納,僅對量刑作出調整。

根據判決書,被告人楊某、張某、王某、敬某、陳某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員工,其中楊某、張某系移動金牛公司員工,陳某系移動天府新區公司員工,王某、敬某系成都分公司員工。

2017年10月,成都鵬鑫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鑫源公司)負責人李某因公司開展移動外呼業務需瞭解移動客戶消費情況,遂與楊某商量以0.1元/每條的價格購買移動公司的客戶消費信息(含電話號碼和資費情況)。

移動公司5員工私售數百萬條客戶信息,低至每條1分錢!終審獲刑

後楊某與張某聯繫購買,張某將其平時工作中保存的2109139條移動客戶信息以及從王某處購買的325772條移動客戶信息共計2434911條出售給楊某。2018年2月,楊某與陳某商量以0.06元/每條的價格購買移動客戶信息,陳某遂找到王某購買了945356條移動客戶信息。陳某將該部分信息出售給楊某,楊某則出售給李某。后王某將出售信息所獲贓款通過在本市青羊區光華逸家附近的農行ATM機上取出用於生活開支。敬某將自己工作中保存下來的1100000條左右移動客戶信息,以0.01元/每條的價格出售給王某,從中獲利11549.87元,王某將其轉賣給張某和陳某獲利。

原判認為,楊某等5名被告人均系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五被告人均系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宣判後,5名被告人不服,認為涉案數據經過被收集者同意,不能據此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及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信息,因此提出上訴,請求改判無罪。

根據判決書,成都中級人民法院確認,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認定的事實和採信的證據一致,認為上訴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對於上訴及辯護意見,法院對本案定性問題、自首情節認定問題、涉案數據數量認定問題和程序問題均不予採納,但認為原判量刑偏重,將予以調整。

3月20日,成都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改判,二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楊某等人三年七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處三至二十五萬不等的罰金。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採寫:南都實習記者 何樂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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