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結構調整不再與員工續簽,員工是否有經濟補償?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法律 法妞問答 2019-05-23

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即止,用人單位依法通知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即可,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網友諮詢:

我的勞動合同1月1號到期,提前一個月人事部門已經找我們談過了,已經不再續約。不續約並不是因為我犯有任何過失或重大錯誤,只是公司結構調整,可能不需要我這樣子的崗位了。我已經在家這公司工作了6年了,2003年初進入該公司工作至今,那麼現在這種情況,根據新勞動法我有權向公司索取經濟補償的權利吧,索賠的標準是什麼?

公司因結構調整不再與員工續簽,員工是否有經濟補償?

北京太古律師事務所隋麗律師解答:

1)首先肯定的是,按照新勞動法規定,有08年1年的年限補償,即1個月。

2)08年之前的補償,需要看當地當時是否有補償措施。你可以看看你03年的合同裡怎麼寫的。例如廣州地區,在03年之前,是有經濟補償金的,04年就取消了。這樣03年也有1個月的補償。具體要看當時是否有補償的規定。

所以主要看當地是否在以前有補償的規定吧。

隋麗律師普法: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隋麗律師執業十年,服務企業類型廣泛,代理訴訟案件及處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處理了合同談判,對大量的合同進行起草、修改等;為顧問單位出具法律意見書,參與商務談判等法律事務,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
公司因結構調整不再與員工續簽,員工是否有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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