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死亡後,公司一波神操作竟“賺”25萬,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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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揚州一名員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公司表示賠償135萬元,同時要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約定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歸公司所有。死者家屬發現,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將達160餘萬元,公司竟想“賺”25萬元。公司主要負責人迴應,為了規避用工風險,這次安全事故相關執法部門處罰金要用賠償款支付。保險公司表示,該員工父母是保險受益人,可以辦理相關理賠,該員工父母已向保險公司提交材料(8月3日《現代快報》)。

員工因工傷死亡,企業竟想用部分賠償金支付安全事故罰款,甚至可能還有盈餘?事件一經曝出,引起公眾一片譁然。本來135萬元賠償是高於普通工傷保險賠償的,正因為企業為員工多購買了一份商業保險。那麼,從法律上看,這份商業保險賠償金是否該全部支付給個人,企業有無權利支配?

相較於工傷保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由企業自主選擇。涉事企業因此認為,自己當初購買商業保險是為了減少賠償風險,又非強制購買,所以企業有權支配賠償金。實際上,這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誤解。雖然投保人是企業,但受益人卻不一定。涉事企業為員工購買的是“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屬於人身意外保險。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人身保險本意就是給員工在工傷保險外再多一重保障,應視作給員工提供的福利,這筆商業保險賠償和企業應支付的賠償金沒有關係,不能用來抵扣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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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揚州一名員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公司表示賠償135萬元,同時要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約定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歸公司所有。死者家屬發現,死者的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賠償金將達160餘萬元,公司竟想“賺”25萬元。公司主要負責人迴應,為了規避用工風險,這次安全事故相關執法部門處罰金要用賠償款支付。保險公司表示,該員工父母是保險受益人,可以辦理相關理賠,該員工父母已向保險公司提交材料(8月3日《現代快報》)。

員工因工傷死亡,企業竟想用部分賠償金支付安全事故罰款,甚至可能還有盈餘?事件一經曝出,引起公眾一片譁然。本來135萬元賠償是高於普通工傷保險賠償的,正因為企業為員工多購買了一份商業保險。那麼,從法律上看,這份商業保險賠償金是否該全部支付給個人,企業有無權利支配?

相較於工傷保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由企業自主選擇。涉事企業因此認為,自己當初購買商業保險是為了減少賠償風險,又非強制購買,所以企業有權支配賠償金。實際上,這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誤解。雖然投保人是企業,但受益人卻不一定。涉事企業為員工購買的是“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屬於人身意外保險。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人身保險本意就是給員工在工傷保險外再多一重保障,應視作給員工提供的福利,這筆商業保險賠償和企業應支付的賠償金沒有關係,不能用來抵扣罰款。

員工工傷死亡後,公司一波神操作竟“賺”25萬,於法無據!

圖片來源網絡

依據保險法,通過簽訂保險金權益轉讓協議,可以實現受益人變更。涉事企業就計劃以此辦法達成目的,同時透露這種做法並不鮮見,周圍企業都會那麼做。事實上,受益人並非一紙協議就能隨意變更。根據合同法和繼承法,人身保險賠償金受益權無法通過合同轉讓,即使保險合同未註明特定受益人,這筆商業保險賠償也應作為遺產,按死者法定繼承人順序來繼承。因此,無論從何種角度,企業都不能作為勞動者人身保險的受益人,以自己是投保方、買保險就是為了減低風險為由要求更改受益人,這種行為於法無據。

不過,企業的做法也從另一角度說明,這類保險在投保和賠付過程中仍有漏洞,實踐中企業以工傷賠償為要挾、拿商業保險做文章的現象可能會發生,保險賠付仍需進一步規範。既然是給員工提供的“雙重保障”,那麼如何將福利真正落實才是關鍵,企業若想給自己的生產經營多加道保險,可以選擇受益人為本單位的險種,不應當從員工福利中“搶蛋糕”。希望相關部門針對商業保險賠付過程中的不規範問題加大管理力度,禁止企業暗中操作,讓勞動者真正享受到福利。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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