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經營突然被告侵權,商標教你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天津 法律 立春商標 2019-06-26

飯店開了十幾年,突然有商標註冊人找上門來說你侵權了,天津一家叫做鴻順德的飯店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

還好,《商標法》裡規定了,可以以在先使用作為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如果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那侵權是不存在的!

十年經營突然被告侵權,商標教你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這起商標侵權案件的原告是自然人穆某,他在2014年申請註冊了一件“鴻順德”商標,用在飯店等服務上。

十年經營突然被告侵權,商標教你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被告是天津市張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下的鴻順德族民飯莊。

早在2000年,張某就開了一家飯店,也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為天津市河北區鴻順德飯莊,在當時並沒有申請註冊商標。

隨後張某在2015開設了第二家飯店,因為經營的問題,第一家鴻順德在訴訟之時已經停止了經營。

也就是說穆某其實是將將第二家鴻順德起訴到法院,認為這家飯店在經營過程中使用“鴻順德”標識侵害了自己對“鴻順德”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十年經營突然被告侵權,商標教你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被告鴻順德以商標法第59條第3款在先使用作為抗辯理由,主張自己沒有構成侵權。商標法規定的“在先使用”包括這樣幾個要件:

1.在先使用行為應早於註冊商標申請日

2.在先使用的商標具有一定影響

3.在原有範圍內使用。

本案中,原告的註冊商標2014年申請,而張某經營的第一家鴻順德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遠遠早於原告商標的申請日期。

十年經營突然被告侵權,商標教你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但問題在於,第一家鴻順德已經停止營業,被起訴的是第二家鴻順德;第二家成立於2015年,晚於原告商標的申請日期。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證明第一家鴻順德和第二家鴻順德之間的關係才是這起商標異議的關鍵!

十年經營突然被告侵權,商標教你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對於這點,一、二審法院都表達了相似觀點:

前後兩家鴻順德均為個體工商戶,其法律人格與經營者張健高度重合,其在經營過程中使用“鴻順德”標識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其經營者張健。所以張某的兩家鴻順德都可以視為在先使用行為。

結合第一家鴻順德飯莊於2000年8月16日註冊成立並使用“鴻順德”標識的事實以及被告提交的關於其使用的“鴻順德”標識知名度的證據,可以認定被告使用的“鴻順德”標識具有一定的影響和商譽。

雖然兩家鴻順德的字號略有不同,但兩個主體之間經營者相同,經營範圍相同,“鴻順德”三字相同,只是經營地址發生了變化,經營者張健在第一家鴻順德已停止經營的情況下經營第二家鴻順德,並未超出原有使用範圍。

綜合以上的理由,法院認為,被告使用“鴻順德”標識構成商標法所指的在先使用,所以原告的侵權主張不成立

不過假如張某的商標保護意識強一些,早早申請註冊了商標,也就不用虛驚一場了,省去了多少麻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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