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法院蹊蹺解封,債務追討無望,誰來擔責?

天津 法律 民法 消費日報網 2019-07-0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原告申請保全的財產,要想解除保全措施,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然而,根據相關人員的投訴,天津的李某(化名),申請保全並提供了保全擔保,被天津武清區法院依法查封的被告蘇某的房產,竟然在查封期間,又被設置了抵押權,導致自己的800餘萬元債權,無法實現。

李某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自己與蘇某因800餘萬元的借款糾紛,自己作為原告於2017年9月13日起訴到天津武清區法院,後於2017年9月20日,分別達成(2017)津0114民初11136、11146、11147號民事調解書。

同時,根據自己附擔保的保全申請,武清區法院依據(2017)津0114執保697、698、699、700號執保裁定書,依法查封了蘇某位於天津和平區天匯尚苑4-1-601的房產一套,此查封為首輪查封,且該房產上沒有設定抵押權等,其它任何他項權利,所有權關係清晰明瞭。

上述調解協議達成後,蘇某並沒有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而是一拖再拖。李某多次提出拍賣蘇某被查封的房產,用於償還自己的債務,但不知出於何種原因,在武清區法院始終都沒有成行。

2018年5月份,在武清區法院執行法官趙某的主持下,李某和蘇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為:李某同意解除蘇某被保全查封的財產,由蘇某用來抵押貸款,貸款後首先償還欠李某的債務,武清法院為此發出(2017)0114執終4288、4299、4290等執行裁定書,終結上述債權的執行。

李某稱,達成上述執行和解協議後,自己眼巴巴地等著蘇某貸款出來,好還欠自己的800多萬塊錢。然而一直到2019年6月份,自己都沒有等到蘇某來還錢,蘇某一直聲稱正在辦理貸款,手續比較麻煩。自己感到情況不妙,開始親自著手調查蘇某的貸款情況。

在調查蘇某的貸款情況時,一個事實令李某目瞪口呆。那就是,在自己提供擔保,申請保全查封的情況下,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蘇某位於天津和平區天匯尚苑4-1-601被查封的房產,居然在2017年12月12日,被武清區法院解封,且蘇某於解封的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12月13日,用該套房產做抵押,向天津華澤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1223萬元,該套房產上被依法設定他項權利:抵押權。

武清法院蹊蹺解封,債務追討無望,誰來擔責?

根據相關法律文書顯示,該套房產在2018年1月3日,還是在李某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再次被武清法院查封。

李某告訴記者,2017年12月12日,保全查封的房子被解封,蘇某第二天就向小額貸款公司抵押貸出款來,這是非常精確的謀劃,該套房產也就值900萬元左右。如此被抵押貸款後,本套房產已經沒有再次保全查封的實際意義。

李某說,自己的保全查封,是該套房產的首輪查封,且該房產沒有設定任何抵押權等他項權利,拍賣上述房產後,實現自己的800多萬元債權,沒有任何問題,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

然而天算不如人算,自己怎麼也沒有想到,法院居然在保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給予查封房產解封,令自己失去了所有。

武清法院蹊蹺解封,債務追討無望,誰來擔責?

李某告訴記者,自己還有一個問題始終沒有搞明白,既然法院已經在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間,對自己申請保全的房產給予瞭解封,又查封的操作流程。根據不動產部門的法律文書顯示,在2018年1月3日法院再次查封上述房產時,已經被不動產部門明確告知,該房產已經被設定了抵押權的他項權利。

那麼,法院為啥在2018年5月份,還由同一個法官趙某來主導自己和蘇某的執行和解協議,法院還支持“蘇某的解封財產貸款還錢”的騙人伎倆,併發出執行終結裁定?

李某說,自己始終感覺這就是一個圈套,價值800餘萬元的圈套。

記者就上述問題,向天津武清區法院提出書面採訪請求,武清法院書面回覆,已經責成專人負責,正在核實調查中。

(本報記者 劉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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