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小黃車已身無分文,15000000用戶押金怎麼辦

ofo的“家底”,被法院徹底曝光了:無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無對外投資、無車輛,雖開設了銀行賬戶,但已被其他法院凍結或賬戶無餘額,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換言之,ofo的賬上已無一分錢可供執行。

2018年12月19日,ofo創始人戴威說:“我希望每一位 ofo人都能認同並堅定信念:不逃避,勇敢活下去,為我們欠著的每一分錢負責,為每一個支持過我們的用戶負責!”

但現實是,一位 ofo用戶對記者表示,她的小黃車使用押金至今仍未退回。排隊顯示,她是第15948077位等待退押金的客戶。

直到現在,市民肖女士的 ofo退押金還在排隊,排隊顯示,她是第15948077位等待退押金的客戶。

ofo小黃車已身無分文,15000000用戶押金怎麼辦

在此之前,ofo用戶掀起退押金風波,肖女士還抱著能退到押金的希望。

6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執行裁定書,執行裁定書顯示,法院認定 ofo運營主體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已“無財產”,其名下無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無對外投資、無車輛,雖開設了銀行賬戶,但已被其他法院凍結或賬戶無餘額。

肖女士有199元押金在 ofo裡,另外還有299元押金在享騎裡,享騎此前也捲入退押金危機,至今用戶們還在等待。

共享單車的押金坑,讓肖女士感到絕望。

01

法院認定已無可供執行財產

近日,一份來自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顯示,天津富士達自行車工業有限公司(天津富士達)因買賣合同糾紛向 ofo的運營主體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近2.5億的執行標的。

不過,執行裁定書顯示,ofo的運營主體名下無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無對外投資、無車輛,雖開設了銀行賬戶,但已被其他法院凍結或賬戶無餘額。

該裁定書還顯示,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了查詢,系統反饋查詢信息為“無財產”。

到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進行傳統查控,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02

多名高管已成老賴

就在今年3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新規明確“押金應當日退還給用戶”。當時瀟湘晨報聯繫過 ofo方面。

當時 ofo公關告訴記者,“用戶的排隊退押金一直在有序進行中。”“為了更好地解決押金問題,ofo推出了折扣商城,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將押金轉換成金幣購物。這也是我們給退押用戶在排隊退押之外的新選擇。”

事實上,自今年1月起,中國執行信息網上關於東峽大通公司有關的執行文書越來越多,被執行標的數額巨大。

僅今年5月,東峽大通就收到來自北京海淀、北京朝陽、北京豐臺、杭州市、天津市、廈門市、上海市等多個法院的近20件執行文書。僅一個月的執行標的,就超過6000萬元。東峽大通被凍結股權標的6起,被凍結股權超過1700萬元。

目前,東峽大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正江已經被限制出境,還被限制高消費。

創始人戴威有16條被列為執行人被限制高消費的信息。ofo聯合創始人楊品傑、ofo總經理陳婧也於今年4月30日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03

消費者

可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ofo沒錢了,是否意味著押金要不回來?ofo用戶還能如何維權?聽說用戶的押金應該被優先償還,這是真的嗎?

ofo沒錢了的消息傳出,不少用戶也疑問重重。瀟湘晨報記者採訪了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超文,從法律角度為消費者解答這些疑問。

1.ofo消費者維權困難在哪

胡超文認為,ofo用戶維權難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通過 ofo平臺申請退費難。ofo制定的退費規則系按申請退費的順序進行押金的退還,這就導致用戶的押金退還面臨漫長的等待。

二、遵循司法途徑維權難。ofo與用戶的使用協議約定,用戶與 ofo發生爭議時只能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這就意味著用戶面臨預支高額的仲裁費、交通費等維權成本,若用戶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也可能面臨被法院駁回的結果。

三、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的分配難。如果 ofo的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需要經歷重整、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等程序,用戶的押金退還仍需要經歷漫長等待,並且當企業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清償順序也成為能否退還押金的難題。

2.消費者還能通過什麼途徑維權

胡超文稱,在企業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ofo用戶可以尋求行政途徑的救濟,向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政機關進行舉報投訴,通過行政介入調查的方式督促 ofo企業及時向用戶退還押金。

3.ofo償還資金時是否該優先用戶

胡超文認為,首先應明確押金的性質,即用戶向 ofo平臺交納押金的行為是債權債務關係還是擔保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基於押金擔保的屬性,我認為用戶所交納的押金不同於普通債權,而是具有擔保屬性的“物權”。

如果將押金視為擔保物權,則用戶可以直接要求企業優先返還。但如將用戶押金視為普通債權,則用戶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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