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請人錄製
自己被脫光衣服遭毆打的視頻
找老父索要48萬元人民幣
從幼兒園將自己的女兒帶走
稱自己和女兒被他人拘禁
……
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張某因在澳門賭博產生欠款且無力償還,遂欲向其父親張某甲索要錢款,繼而在澳門請求他人錄製其假裝被脫光衣服後遭毆打的視頻,並將該視頻通過微信發送至張某甲處,稱需向其轉賬48萬元人民幣以償還欠款,否則無法離開。同時被告人張某亦請求其所在澳門賭場其他人員,通過撥打電話方式,向其父親進行威脅。因張某甲發覺視頻內容虛假,遂未向張某轉賬。
後被告人張某自澳門返回天津
為繼續向其父親張某甲索要48萬元人民幣
產生利用其女兒張某乙向張某甲索要錢款歹念
2018年5月25日,張某以帶女兒外出遊玩為由將張某乙自所在幼兒園接走,後於同年5月26日13時許至當日21時許帶女兒遊玩期間,多次向張某甲撥打電話謊稱其與女兒張某乙被他人拘禁,需給其轉賬人民幣48萬元,否則其與女兒無法離開甚至有生命危險,但張某甲未向其轉賬。2018年5月26日,經被害人報警案發。同年5月27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後獲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鑑於其到案後能夠自願認罪認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以及其與被害人之間的親屬關係,津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新報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侯闖

新媒體編輯 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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