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長檢方迴應王桂安案件:未收到當事人及其家人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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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 近日,新京報報道“安徽一男子誤被逮捕獲國家賠償,要求檢方道歉並恢復名譽”的新聞引發社會關注。8月9日,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通過微信公眾號作出迴應,稱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就文章反映問題進行了核實,具體情況說明如下。

1、根據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6)皖11委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本院向王桂安支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47643.2元。王桂安提出的要求天長市人民檢察院在安徽、江蘇省媒體上正式發佈公告,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請求,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不予支持。

2、2015年7月2日,辦案人員在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控申接待中心向王桂安宣佈、送達天檢賠決〔2015〕1號刑事賠償決定書時,代表天長市人民檢察院向其當面致歉。

3、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已在相關網站予以公開,也是消除社會影響的一種方式。

4、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截止目前尚未收到王桂安及其家人信訪。

5、如果王桂安對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方式不能接受,天長市人民檢察院將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與其本人溝通,對侵權行為造成影響範圍內公開向其本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王桂安犯罪正在服刑,檢察院可在其恢復人身自由後開展此項工作。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安徽省天長市男子王桂安於3年前因錯誤逮捕獲得14萬元國家賠償,但其表示,自己遲遲未收到檢方的道歉,檢方也沒有消除對其錯捕的影響。據悉,王桂安已通過代理律師向天長市檢察院提出請求,要求檢方按照國家賠償決定書,履行對自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義務。

編輯 彭啟航

來源: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關於王桂安案件情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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