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一輔警被酒駕者撞擊身亡 被告人獲無期徒刑'

蘇州 刑法 摩托車 張福林 江蘇 轎車 新京報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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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 據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 2018年8月1日,蘇州市吳門橋派出所輔警被酒駕者撞擊身亡的事件在網上迅速傳開。同年8月9日,該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姑蘇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6日,該案轉至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此後,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對周某某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大量飲酒後至位於蘇州市姑蘇區盤門路蘇綸場的某汗蒸店洗浴,期間無故使用拳頭擊打服務員劉某面部,致劉某受傷。隨後,周某某無證駕駛懸掛他人臨時車牌“蘇XXXXXX”的黑色轎車,企圖從蘇綸場停車場禁行區域駛出遭阻後,駕車將保安陳某撞倒並逃逸。

後周某某沿盤門路南側由東向西逆向高速行駛至裕棠橋路段時,與正常行駛的蘇XXXXX警二輪警用摩托車相撞,致駕駛摩托車的公安人員張福林當場死亡,警用摩托車損毀。

後周某某繼續逆向高速行駛逃逸,至盤門路、盤胥路路口時,又與王某駕駛的蘇XXXXXX轎車相撞,造成正常行駛的該轎車右側車頭嚴重損壞。後周某某繼續駕車逃逸,途徑盤蠡路、吳中西路路口,又從東環路、葑誼街路口駛入東環快速路,以平均122.7公里/小時的速度繼續行駛約13.7公里後至蘇州市相城區齊門北大街。後周某某在齊門北大街某小區門口無故駕車攔截任某駕駛的蘇EXXXXL轎車,並持金屬車牌擊打任某手腕、頭部,致任某受傷。

經鑑定,被害人張福林符合因嚴重的頭、胸部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劉某、任某的損傷程度均屬人體輕微傷;被害人張福林駕駛的蘇XXXXX警二輪摩托損失價格人民幣10100元;被害人王某駕駛的蘇XXXXXX轎車損失價格人民幣26000元;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9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周某某在三起撞擊事故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沒有駕駛資格、嚴重醉酒的情況下,駕駛未按規定懸掛牌照的汽車在城市道路高速逆向行駛,致被害人張福林死亡,張福林駕駛的摩托車損毀,被害人王某駕駛的汽車受損,後又繼續在城市快速路上長距離超速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隨意毆打被害人劉某、任某,隨意駕車撞擊被害人陳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近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編輯 趙婉婷

來源:蘇州檢察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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