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速致兩人死亡,司機判刑

濉溪 貨車 交通 淮北 安徽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法院 2019-06-04

近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交通肇事上訴案件,案件經過如下: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超速駕駛皖S×××××號重型普通貨車,沿濉溪縣雙堆集鎮烏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馬溝村張寨莊後交叉路口處,遇被害人張某無證駕駛載乘其妻楊某某的電動三輪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楊某某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濉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方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楊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另查明,2018年8月1日,方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報警,並在現場等待接受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同月14日經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認為被告人方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方某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2018年11月30日濉溪縣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方某某認為其系自首,願意賠償被害人家人的經濟損失,原判對其量刑過重,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淮北中院提出上訴。

淮北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上訴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原判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合法有效,二審中,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淮北中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審理認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孟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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