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近日對奇虎公司、百度公司以及動景公司和神馬公司狀告搜狗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三案集中宣判,認定搜狗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向奇虎公司、百度公司各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向動景公司和神馬公司共賠償2000餘萬元。

三原告發現,搜狗公司自2015年12月推出的安卓版搜狗手機輸入法,提供搜索候選詞服務,搜索候選詞排列在輸入法界面的輸入候選詞上方,用戶點擊搜索候選詞即直接跳轉進入搜狗搜索結果頁面。三原告主張搜狗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劫持原告方流量,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搜狗公司抗辯稱,其搜索候選詞僅出現在瀏覽器環境中,將輸入法與搜索引擎的結合屬於技術創新,且已尊重用戶知情權、選擇權。

法院審理認為,三案爭議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首先,在瀏覽器環境下登錄百度搜索引擎網站、360搜索引擎網站,用戶在搜索框中搜索時,因使用搜狗輸入法並點擊了搜索候選詞而直接進入搜狗搜索網站;另外,用戶在360手機瀏覽器和UC瀏覽器頂部欄中搜索時,因使用搜狗輸入法並點擊了搜索候選詞而直接進入搜狗搜索網站。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瀏覽器環境下的搜索用戶流量歸屬、搜索候選詞是否對用戶造成服務來源的混淆以及技術創新、用戶選擇權等因素對訴爭行為性質的影響等方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戶在前述情形下已經選定了搜索引擎,搜狗公司有意製造用戶混淆,在輸入法界面不添加與搜索經營者相關的明顯標識的情況下,通過搜索候選詞將用戶引導至同樣沒有明顯標識的搜狗搜索結果頁面,劫持本屬於三案原告的搜索用戶流量,應認定為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的方式,妨礙了三案原告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涉案行為自2015年持續至今,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綜合考慮原告產品的市場規模、搜狗公司主觀惡意等相關因素對百度公司、奇虎公司起訴的兩案適用法定賠償上限。對動景公司和神馬公司起訴的一案,則在對因使用搜狗輸入法搜索候選詞而從UC瀏覽器首頁直接跳轉進入搜狗搜索的搜索用戶流量進行法庭勘驗的基礎上,適用裁量性賠償計算搜狗公司非法獲利並確定最終的判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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