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母女製造連環殺人案,事隔11年,凶手被處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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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母女製造連環殺人案,事隔11年,凶手被處判死刑

庭審現場

9月2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思南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德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人原告人謝某、謝某包、謝某青、馬某飛因謝元(化名)、吳某英死亡的安葬費及其他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2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被告人張德彬在廣東省中山市打工期間認識吳某英,兩人交往並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張德彬通過吳某英介紹,認識吳某英的女兒謝某。

2008年4月,被告人張德彬從廣東省帶吳某英和謝某到其位於貴州省思南縣合朋溪鎮的家中玩耍。

之後的一天凌晨,張德彬與吳某英在其因瑣事發生矛盾,張德彬用水果刀將被害人吳某英殺害,並在其母親李某英(另案處理)的幫助下拋屍到思南縣合朋溪鎮抗家山村馬崽洞內。

同日凌晨5時,張德彬收拾行李與謝某返回廣東,當二人走至烏江河邊的董家灣渡口處時,因謝某質問張德彬為何要殺死吳某英?並揚言要到公安機關報案。張德彬害怕罪行暴露,又用同一把水果刀朝懷孕八個月左右的謝某頸前猛割一刀,並朝其右下頜部等部位刺殺數刀,致謝某當場死亡。

謝某死後,張德彬又持水果刀將其雙眼挖出後拋屍至烏江內,隨即將作案工具和行李丟棄於烏江內後逃往廣東務工。被告人張德彬被抓獲歸案後對先後殘忍殺害兩名被害人的罪行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德彬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兩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充分舉證質證基礎上,充分發表了指控辯論意見,被告人張德彬對自己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服從判決。

法院宣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人張德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甲因謝某死亡的喪葬費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張德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甲、謝某包、謝某青、馬某飛因吳某英死亡的喪葬費及其他經濟損失人民幣6萬元。

都市新聞

劉漢濱 趙成偉 記者 廖尚海

編輯 陳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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