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欠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飼料 法律 不完美媽媽 天津司法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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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郭某稱,王某、趙某系夫妻關係。2017年9月,被告王某、趙某在原告處購買豬飼料,價款為14200元;2018年3月,二被告再次在原告處購買豬飼料,價款為10835元,兩筆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訴到寧河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償還欠款。

被告王某辯稱,對原告郭某的起訴無異議,但沒錢給付。被告趙某辯稱,其與王某現處於分居準備離婚的狀態,她沒有使用過原告的飼料,也不認識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查明事實,法院調取二被告離婚案件的判決書及二被告婚姻關係證明各一份,證實了二被告分居尚未離婚的狀況。

法院經審理認定以下事實,被告王某因經營養豬場自原告郭某處購買飼料,至今尚欠原告飼料款25035元未付,被告王某在原告的兩份銷貨清單上簽字確認上述欠款。被告王某、趙某為夫妻關係,其二人自2018年7月14日起分居。

【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案涉債務屬於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被告王某給付原告飼料款共計2503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具體明確的證據證明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對被告趙某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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