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湊改裝塔吊、超載、限制器失效……這起致3人死亡的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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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8時許,位於漢中市南鄭區梁山鎮龍崗新區,由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標升公司)承建的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地4#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突然發生坍塌,造成包括塔吊司機在內共3人死亡的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50餘萬元。日前,漢中市政府網公佈了《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12.10”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拼湊改裝塔吊、超載、限制器失效……這起致3人死亡的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佈了!

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

“12.10”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

調查報告

2018年12月10日8時許,位於南鄭區梁山鎮龍崗新區,由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標升公司)承建的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地4#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突然發生坍塌,造成包括塔吊司機在內共3人死亡的較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50餘萬元。

事故發生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領導分別批示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後和調查處理工作。漢中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11日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委、市公安局、市建規局、市總工會和南鄭區人民政府參加的“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12.10”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聘請相關專家組成技術專家組,邀請塔吊生產商和第三方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提供技術支持,通過反覆勘驗現場、收集資料、詢問證人和討論分析,還原了事故發生、報告和救援的經過,查明瞭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擬定了事故整改措施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概況

漢中聖樺國際城位於南鄭區梁山鎮龍崗新區,由漢中聖美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美嘉公司)開發,成都思納譽聯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負責勘察設計,四川標升公司承擔施工,陝西中興國防工業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對工程實施監理,南鄭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南鄭區質安站)對工程進行質量安全監督。

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商住小區建設項目於2018年3月13日獲得南鄭區發改局備案確認,2018年3月22取得南鄭區梁山鎮梁山社區龍崗路以北18185.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2018年4月25日獲得漢中市城鄉建設規劃局(現改稱漢中市住建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18年6月21日,南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南鄭區住建局)向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1-7號樓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規模41057平方米;2018年10月17日,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8-11號樓、16-21號樓、23號樓及地下室獲得南鄭區住建局核發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規模75647平方米。

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於2018年6月開工,共7棟11層高層住宅樓,建築總面積41057平方米。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該區域共佈置3臺塔吊,分別位於2#、4#、7#樓,4#樓塔吊用於4#、5#及3#樓85%範圍內施工。事故發生時,1#至4#樓、7#樓主體結構已完成,高度33.15米。5#、6#樓位於4#樓北側,正在基礎施工階段。

(二)事故塔吊基本情況

按事故塔吊產權單位漢中勝建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建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該塔吊型號為QTZ型63t.m(c5510),四川建設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出廠日期為2014年6月10日,《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編號:TS2410632-2016,產品出廠編號:201406C5G,塔機最大工作幅度55m,最大起重量為6t。

事故塔吊沒有隨帶《安裝使用說明書》、銘牌、起重量特性曲線圖(表)和其他安全技術檔案。調查過程中,勝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勝軍向調查組提交了塔吊銘牌和向他人借用的同型號塔吊《安裝使用說明書》。

事故塔吊初次安裝高度為30m,使用過程中經過二次頂升,事故發生前塔吊使用高度為46.7m(底座0.2m+基礎節7.5m+13個標準節39m),附著高度為21.2m,塔身自由端高度為25.5m(8.5個標準節)。

(三)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四川標升公司,成立於2014年1月,註冊地:成都市武侯區武陽大道5號1棟1單元9樓904號,註冊資本:40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107091269194C,《營業執照》有效期為永久,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棲磊;擁有四川省住建廳批准的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等有效資質,證書編號D251494560,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具有四川省住建廳頒發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川)JZ安許證字﹝2014﹞OA0041,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主要從事工業與民用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地基與基礎、大型土石方等經營活動。四川標升公司於2018年4月6日中標,承擔由聖美嘉公司開發的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程施工任務,項目經理:李富強。

(四)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聖美嘉公司,成立於2018年2月,註冊地:漢中市南鄭區梁山鎮石拱村龍崗新區龍崗家園安置區3號樓,註冊資本:1.85億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21MA6YU50E0T,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明;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編號:漢市住房暫(2018)006號;業務範圍:房地產開發。

2.監理單位:中興公司,成立於2001年11月,為專業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的技術諮詢機構。註冊地:西安市未央區明光路55號天朗經開中心11201室,註冊資本:10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000732660784C, 企業類型:自然人獨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繼忠;持有住建部頒發的甲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E161003456-4/1,有效期至2021年3月18日。2018年5月,聖美嘉公司與中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委託中興公司對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4#地塊(含C區一期1-7號樓)建設工程進行監理;中興公司隨即組建了由付波、李曉東和肖祖琴組成的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4#地塊建設工程項目監理部,委任付波為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4#地塊建設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李曉東和肖祖琴為專業監理工程師,實施項目監理工作。

3.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南鄭區質安站,南鄭區住建局下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轄區域內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建築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備案、使用登記和日常監管工作。站長張宇(2011年5月至今任職),副站長王敏(2001年12月至今任職,分管質量安全監督一科),總工白陽寶(2015年3月至今任職,分管備案科)。站內設綜合辦公室、備案科(科長張亞欣,經辦人鄧小軍)、法規科、質量安全監督一科、二科和檔案管理科等科室。2018年6月22日,聖美嘉公司在南鄭區質安站辦理了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南鄭區質安站向聖美嘉公司發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通知書》,委派質量安全監督一科第一監督小組(組長蘭小喬、質量監督員葉娟、安全監督員羅鵬)具體負責該項目的監督工作。2018年7月17日,南鄭區質安站受理了成豪公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告知書》,告知編號:AT201807027053;2018年8月27日,四川標升公司在南鄭區質安站辦理了陝備FC-T-1711-02612SCMc5510塔吊使用登記手續,南鄭區質安站向四川標升公司核發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登記編號:陝登FB-01-1808-00062,該塔吊隨即投入使用。

4.塔吊產權單位:勝建公司,成立於2015年1月,註冊地:漢中市城固縣博望鎮北環路,註冊資本:2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223056889185,《營業執照》有效期為長期,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勝軍;主要從事工程機械租賃、銷售、安裝和維修活動。2017年11月20日,李勝軍將一臺標稱SCMc5510的二手塔吊在城固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備案,取得產權備案證書,備案號:陝備FC-T-1711-02612.

5.塔吊租賃單位:漢中潤達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達公司),成立於2012年3月,註冊地:漢中市漢臺區漢中路街道辦事處上水渡村六組,註冊資本:369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00590282510E,企業類型: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海平;業務範圍:建築工程機械租賃。2018年6、7月間,潤達公司副總經理張貴軍與四川標升公司簽訂塔吊租賃合同,向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程施工提供起重機械。因潤達公司本身並不具備足夠的塔吊,張貴軍即將李勝軍所擁有的備案號為陝備FC-T-1711-02612的SCMc5510塔吊轉租(口頭協議)給四川標升公司,於2018年7月安裝於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4#樓。

6.塔吊安裝單位:陝西成豪建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豪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註冊地:西安市雁塔區公園南路朝陽花園小區1號樓1單元2104室,註冊資本:2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035660078425,企業類型:自然人獨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朋,2018年11月29日變更為葉高翔;具有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批准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證書編號D361050744,有效期至2021年5月26日;持有陝西省住建廳頒發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陝)JZ安許證字﹝2012﹞010138-04/04,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業務範圍:建築工程機械租賃、安裝等。2018年7月17日,成豪公司與四川標升公司簽訂塔吊安裝合同,承擔4#樓陝備FC-T-1711-02612號SCMc5510塔吊安裝任務。2018年7月30日至8月1日,成豪公司指派張貴軍(潤達公司副總經理、成豪公司安裝隊負責人)任該塔吊安裝現場總負責人,帶領工人完成4#樓塔吊30米高度安裝工作,並自檢合格。

7.塔吊檢測單位:陝西正和設備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和公司),成立於2014年11月,業務範圍:房屋建設和市政工程建設工地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註冊地:漢中市漢臺區東一環路164號,註冊資本:3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7023055940732,企業類型: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峰;持有陝西省質監局頒發的甲類綜合檢驗機構核准證,證書編號TS751005Q-2019,有效期至2019年9月22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編號:182708226048,有效期至2020年4月7日。2018年8月13日,正和公司受成豪公司委託,對4#樓塔吊進行了檢驗,結論為合格。

8.塔吊產權登記備案單位:城固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城固縣質安站),成立於1985年,系城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城固縣住建局)下屬的差額補貼事業單位,主要負責轄區域內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及建築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備案、使用登記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事故經過、報告及應急救援情況

2018年12月10日上午8時,4#樓塔吊司機李富強、信號工許繼剛、蔣彩雲(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正常上班。當時天氣晴,最高氣溫2.9攝氏度,最低氣溫0.4攝氏度,日平均風速0.8m/s,極大風速1.8m/s,沒有發生里氏1級以上地震。

8時06分,李富強操作4#樓塔吊從工地攪拌站(塔機中心點北東方位33°,直距12.7m)吊運一斗M5水泥砂漿(約1.7t)至5#樓基坑(塔機中心點北西方位24°,距離53.24m,高差5m)時,塔吊上部從附著處開始向北西方位傾斜。8時07分,傾斜的塔身南東方位主弦杆(受拉力最大點)角鋼從25.8m處(第七標準節下部)突然斷裂,塔身上部自斷裂處瞬間向北西方位傾翻,起重臂自遠而近首先墜地。由於起重臂墜地對塔身向北西方位傾翻造成阻力,故塔身向西扭曲後傾翻倒地。在塔吊上部傾翻的過程中,塔吊平衡臂尾部的6塊鋼筋混凝土配重(總重12440Kg)從空中散落砸在木工棚上,致使木工棚瞬間垮塌,正在木工棚內作業的木工萬奉平、譚海志兩人被壓埋,塔吊司機李富強被拋出駕駛室墜落地面。8時25分左右,119消防救援隊伍和120急救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經診斷李富強、萬奉平已當場死亡,譚海志經緊急送漢中市中心醫院搶救無效於11時20分死亡。

事故發生後,工地管理人員立即電話報告120和119,並向梁山派出所、梁山鎮人民政府報告。梁山派出所、梁山鎮人民政府接報後一邊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一邊向南鄭區人民政府、區公安局、區安監局報告。南鄭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李劍歌率領相關部門領導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核實。10時左右,漢中市安監局接南鄭區安監局事故報告,樊強局長帶領相關人員隨即趕赴現場指導救援,瞭解情況後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省應急廳報告。

12月12日,四川標升公司與死者家屬簽訂了善後賠付協議,3名死者遺體先後火化安葬。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塔吊是在“SCMc5012”型號基礎上用多型號、多批次、多廠家零部件拼湊、改裝而成“SCMc5510”,平衡臂短了1m,配重少了920kg,不符合《SCMc5510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說明書》(四川建設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整機配置安全技術條件。

2.塔身第七標準節下部南東方位主弦杆角鋼有近二分之一的橫向斷裂陳舊傷,結構完整性被破壞。

3.事故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在事故工況點起吊物嚴重超載,塔吊處於嚴重超負荷運行狀態。

4.事故塔吊附著以上自由端高度達25.5m,超過《安裝使用說明書》規定達13.33%,塔身自由端穩定性下降。

(二)間接原因

1. 勝建公司:購買來歷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使用偽造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整機出廠合格證》和銘牌等塔吊技術資料以及渭南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站《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銷號證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說明書》,騙取《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並違規出租;違規從事塔吊頂升和附著安裝,使用非原塔吊生產廠家附著裝置,附著安裝位置不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對塔吊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義務,維保無記錄,未及時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安全隱患。

2.潤達公司:出租沒有完整、真實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給四川標升公司,且塔吊進場安裝前未依規提交自檢合格證明。

3.成豪公司:未在安裝前對塔吊結構組件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做詳細記錄;在沒有《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情況下編制《塔吊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內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規範要求;塔吊安全裝置未安裝到位;塔吊安裝時公司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未定期巡查;將塔吊二次頂升及附著安裝施工交給不具備塔吊安裝資質的勝建公司施工;塔吊安裝完成後,未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安裝自檢表》的項目、內容進行自檢,結論失實。

4.正和公司:未嚴格審查報檢塔吊資料,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進行檢驗;未嚴格按照《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檢測標準》(JGJ305-2013)附錄E《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的項目、內容進行檢驗,漏項、缺項嚴重,驗證試驗記錄不全,檢測報告結論失實。

5.四川標升公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組織塔吊聯合驗收時未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表》規定的內容進行;對起吊料斗超重失察,對塔吊作業人員違反“十不弔”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不強,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塔吊使用、維保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6.中興公司:未認真審核塔吊《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資料;未認真審核塔吊《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塔吊安裝單位執行《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監督不力;對塔吊使用、維護保養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參加塔吊安裝聯合驗收未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7.聖美嘉公司:未認真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項目參建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失察失管。

8.南鄭區質安站:在塔吊安裝告知環節審核把關不嚴,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規塔吊進入工地;在塔吊使用登記環節對安裝、檢測、驗收和登記資料未認真審查,現場核查工作存在嚴重疏漏,違規向涉事塔吊核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在塔吊使用環節現場監督不到位。

9.城固縣質安站:未針對實際情況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盲目依賴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對申報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未認真審查塔吊有關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違規向勝建公司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核發《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

10.南鄭區住建局:未全面落實對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落實不力,對下屬單位南鄭區質安站的安全監督工作疏於指導,監管不力。

11.城固縣住建局:未全面落實對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職責,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的相關規定,對下屬單位城固縣質安站建築起重機械監管工作疏於指導,監管不力。

12.南鄭區人民政府: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對區住建局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

13.城固縣人民政府:對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領導不力,對縣住建局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

14.漢中市住建局: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不到位,未認真履行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行業監管職責,對全市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監督不力。

四、事故性質

經綜合分析,調查組認定: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12.10”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因不法建築施工機械租賃企業違規出租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安裝單位違規安裝,檢測單位違規檢測,使用單位違規組織驗收、違規使用,監理單位失察失管,監管機構失職失責,行業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疏於指導、監督不力,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到位而導致的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根據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責任單位

1.勝建公司:購買來歷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使用偽造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整機出廠合格證》和銘牌等塔吊技術資料以及渭南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站《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銷號證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說明書》,騙取《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並違規出租,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違規從事塔吊頂升和附著安裝,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條之規定;使用非原塔吊生產廠家附著裝置,附著安裝位置不當,塔身自由端高度超標,不符合《SCMc5510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說明書》規定;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對塔吊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義務,維保無記錄,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隱患,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九條和《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4.0.21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責成城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註銷勝建公司《營業執照》;責成城固縣質安站註銷涉事塔吊《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並對該公司其他已備案的建築起重機械產權資料進行清理;責成南鄭區質安站依法沒收涉事塔吊。

2.潤達公司:出租沒有完整、真實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給四川標升公司,塔吊進場安裝前未依規提交自檢合格證明,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國家安監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第77號令)規定對潤達公司給予罰款70萬元的行政處罰。

3.成豪公司:在安裝前未對塔吊結構組件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二條和《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1.1之規定;在沒有《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情況下編制的《塔吊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內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規範要求,違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2.0.10、2.0.11之規定;塔吊安全裝置未安裝到位,違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12之規定;塔吊安裝時公司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未定期巡查,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三條之規定;將塔吊二次頂升及附著安裝施工交由不具備塔吊安裝資質的勝建公司實施,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條之規定;安裝後未嚴格按照《塔式起重機安裝自檢表》的項目、內容進行自檢,結論失實,違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15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西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弔銷成豪公司《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由陝西省住建廳吊銷成豪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4.正和公司:未嚴格審查報檢塔吊資料,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進行檢驗;未按《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檢測標準》(JGJ305-2013)附錄E填寫《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漏項、缺項嚴重,驗證試驗記錄不全,檢測報告結論失實,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六條和《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檢測標準》(JGJ305-2013)8.1.1、8.1.2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由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正和公司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質。

5.四川標升公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七條之規定;未按照規範的《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表》內容組織塔吊聯合驗收,不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18款之規定;對塔吊作業人員違反“十不弔”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不符合《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4.0.10款之規定;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不強,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塔吊使用、維保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十八條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國家安監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第77號令)規定對四川標升公司給予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6.中興公司:未認真審核塔吊《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及《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等資料,對塔吊安裝單位執行《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監督不力,對塔吊使用、維護保養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參加塔吊安裝聯合驗收未認真履行監督職責,違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18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國家安監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第77號令)規定對中興公司給予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

7.聖美嘉公司:未認真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項目參建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失察失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一定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國家安監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第77號令)規定對聖美嘉公司給予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8.南鄭區質安站:在塔吊安裝告知環節審核把關不嚴,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規塔吊進入工地,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七條之規定;在塔吊使用登記環節對安裝、檢測、驗收和登記資料未認真審查,現場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違規向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核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違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18規定;在塔吊使用環節現場監督不到位,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重要監管責任,建議由南鄭區監察委員會對南鄭區質安站進行追責,取消其2018年度評先評優資格,責成漢中市住建局在全市對南鄭區質安站進行通報批評。

9.城固縣質安站:未針對實際情況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盲目依賴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對申報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未認真審查塔吊有關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違規向勝建公司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核發《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七條之規定。應對事故發生負主要監管責任,建議由城固縣監察委員會對城固縣質安站進行追責,取消其2018年度評先評優資格,責成漢中市住建局在全市對城固縣質安站進行通報批評。

10.南鄭區住建局: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的相關規定,對南鄭區質安站的安全監督工作疏於指導,監管不力,應對事故發生負監管責任,責成其向南鄭區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討,並由南鄭區監察委員會對其領導班子集體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在全區2018年度綜合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

11.城固縣住建局: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的相關規定,對城固縣質安站的日常工作疏於指導,監管不力,應對事故發生負監管責任,責成其向城固縣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討,並由城固縣監察委員會對其領導班子集體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在全縣2018年度綜合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

12.南鄭區人民政府:對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對南鄭區住建局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督導不到位,發生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應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建議由漢中市人民政府對其主要領導進行約談,責成其向漢中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討。

13.漢中市住建局: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不到位,對全市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監督不力,應對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由漢中市人民政府對其主要領導進行約談,責成其向漢中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討。

(二)責任人

1.免於追究的責任人(1人)

李富強:4#樓塔吊司機,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弔”規定,違章作業,導致塔吊傾覆坍塌,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追究。

2.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8人)

(1)李勝軍,男,36歲,勝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購買來歷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使用偽造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整機出廠合格證》和銘牌等塔吊技術資料以及渭南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站《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銷號證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說明書》,騙取《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並違規出租;違規從事塔吊頂升和附著安裝;使用非原塔吊生產廠家附著裝置,附著安裝位置不當,塔身自由端高度超標;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對塔吊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義務,維保無記錄,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隱患,應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其涉嫌偽造公章、國家機關公文罪已先行由城固縣公安局立案查處)。

(2)張貴軍,男,42歲,潤達公司副總經理、成豪公司安裝工作負責人,出租沒有完整、真實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給四川標升公司;未在安裝前對塔吊結構組件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並做好記錄;塔吊安全裝置未安裝到位;交由不具備塔吊安裝資質的勝建公司實施塔吊二次頂升及附著安裝施工;安裝後的塔吊自檢,未規範填寫《塔式起重機安裝自檢表》,結論失實,應對事故負直接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3)張奇,男,34歲,正和公司4#塔吊檢驗員,未嚴格審查報檢塔吊資料,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進行檢驗,未嚴格按照《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檢測標準》(JGJ305-2013)附錄E《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內容開展檢驗工作,漏項、缺項嚴重,驗證試驗記錄不全,檢測報告結論失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其檢驗員資質,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4)徐輝,男,33歲,正和公司4#塔吊檢驗員,未嚴格審查報檢塔吊資料,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進行檢驗,未嚴格按照《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檢測標準》(JGJ305-2013)附錄E《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內容開展檢驗工作,漏項、缺項嚴重,驗證試驗記錄不全,檢測報告結論失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其檢驗員資質,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5)尚文強,男,正和公司4#塔吊檢驗員,未嚴格審查報檢塔吊資料,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進行檢驗,未嚴格按照《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檢測標準》(JGJ305-2013)附錄E《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內容開展檢驗工作,漏項、缺項嚴重,驗證試驗記錄不全,檢測報告結論失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銷其檢驗員資質,移送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6)鄧小軍,男,40歲,南鄭區質安站備案科科員,在涉事塔吊安裝告知環節審核把關不嚴,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規塔吊進入工地;在塔吊使用登記環節對安裝、檢測、驗收和登記資料未認真審查,現場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有失職行為,移交漢中市監察委員會查處。

(7)張亞欣,男,51歲,南鄭區質安站備案科科長,對下屬科員工作監督不力、把關不嚴,未及時發現和制止違規塔吊進入工地,對安裝、檢測、驗收和登記資料未認真審查,批准向涉事塔吊核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有失職行為,移交漢中市監察委員會查處。

(8)胡俊科,男,38歲,城固縣質安站監督四室負責人,承辦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工作。在辦理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時,盲目依賴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對申報資料真實性的承諾,未認真審查有關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違規向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建築起重機械核發《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源頭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有失職行為,應對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移交漢中市監察委員會查處。

3.給予黨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責任人(31人)

四川標升公司(6人)

(1)胡林平,男,42歲,四川標升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機械設備管理員,對塔吊作業人員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應對事故負管理責任,責成四川標升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給予處理。

(2)李濤,男,34歲,四川標升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安全員,組織塔吊聯合驗收時未使用規範的《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記錄表》;對塔吊作業人員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應對事故負管理責任,責成四川標升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給予處理。

(3)黃亞東,男,42歲,四川標升公司招標採購中心總監,在選擇塔吊租賃單位時考察、審核把關不嚴,應對事故負重要責任,責成四川標升公司撤銷其總監職務並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給予處理。

(4)王強,男,44歲,四川標升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原項目經理,決定租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塔吊,對塔吊聯合驗收和資料審核把關不嚴,應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給予處上一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5)李富強,男,48歲,四川標升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項目經理,未指派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塔吊使用、維保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應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給予處上一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6)王凱強,男,33歲,四川標升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安全監管不到位,應對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給予處上一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陝西成豪公司(4人)

(7)張傑,男,56歲,成豪公司原技術總監,未認真審核《塔吊安裝專項施工方案》,未到現場對塔吊安裝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應對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建議陝西省住建廳將其納入行業黑名單,不得從事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相關工作。

(8)陶亞撐,男,38歲,成豪公司原安全總監,違規審批《塔吊安裝專項施工方案》,未到現場對塔吊安裝工作進行安全監督,應對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建議陝西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資格B證,將其納入行業黑名單,不得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9)李向,男,31歲,成豪公司漢中片區經理,在沒有《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情況下組織編制《塔吊安裝專項施工方案》,且《塔吊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內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規範規定,審核流於形式;塔吊安裝時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應對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建議陝西省住建廳將其納入行業黑名單,不得從事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有關的活動。

(10)任朋,男,39歲,成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對漢中片區業務開展情況失管失察,應對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陝西省住建廳將其納入黑名單,不得從事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有關的活動。

正和檢測公司(2人)

(11)王磊,男,53歲,正和公司技術負責人,4#塔吊檢測報告審核人,未嚴格按《建築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檢測標準》(JGJ305-2013)審查《塔式起重機檢驗報告》,導致結論失實的檢測報告通過審核,應對事故負一定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給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12)胡建峰,男,47歲,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公司檢測檢驗質量保證體系,擅自刪減檢測項目,對現場檢測檢驗工作監督不力,把關不嚴,導致檢測報告結論失實,應對事故負重要責任,建議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其納入行業黑名單,不得從事建築施工起重機械檢測檢驗相關活動。

中興監理公司(2人)

(13)李曉東,男,48歲,中興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建設工程項目監理部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審核塔吊《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資料;未認真審核塔吊《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塔吊安裝單位執行《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監督不力;參加塔吊安裝聯合驗收未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塔吊使用、維護保養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應對事故負重要監管責任,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建議陝西省住建廳暫停其執業資格1年。

(14)付波,男,41歲,中興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4#地塊建設工程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對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監督不力,把關不嚴,未認真審核塔吊《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參加塔吊安裝聯合驗收未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應對事故負監管責任,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建議陝西省住建廳暫停其執業資格6個月。

聖美嘉公司(1人)

(15)周賢軍,男,41歲,聖美嘉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對項目參建單位監督不力,履職不到位,應對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由漢中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給予處上一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南鄭區質安站(5人)

(16)白陽寶,男51歲,南鄭區質安站總工程師,分管南鄭區質安站備案科,未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相關規範標準,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認識不到位,監督不力,把關不嚴,對事故負有監管責任,責成南鄭區住建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給予警告處分。

(17)羅鵬,男,46歲,中共黨員,南鄭區質安站駐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組安全監督員,對塔吊使用及維保情況監督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監管責任,責成南鄭區質安站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給予警告處分。

(18)蘭小喬,男,47歲,南鄭區質安站駐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組組長,對施工現場情況監督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監管責任,責成南鄭區質安站給予誡勉談話。

(19)王敏,女,49歲,南鄭區質安站副站長,分管南鄭區質安站駐漢中聖樺國際城C區一期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組,對該組的現場監督工作監管不力,指導不到位,對事故負有監管責任,責成南鄭區住建局給予誡勉談話。

(20)張宇,男,50歲,中共黨員,南鄭區質安站站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相關規範標準,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不力,指導不到位,應對事故負有監管領導責任,責成其向南鄭區住建局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城固縣質安站(3人)

(21)吳昭,男,51歲,中共黨員,城固縣質安站原站長(2018年5月離任),現任城固縣住建局技審科負責人,在任城固縣質安站站長期間,未認真貫徹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未針對本縣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對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工作領導不力,監督不到位,導致該站向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建築起重機械核發了《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造成嚴重後果,應對事故負重要監管責任,責成城固縣住建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2)王奇,男,39歲,中共黨員,城固縣質安站站長、黨支部書記,2018年5月接任站長職務後,未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相關規範標準,導致本站繼續向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建築起重機械核發《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造成一定後果,且在調整裝修辦公室期間,考慮不周、安排不當,造成包括涉事塔吊備案資料在內的一批重要檔案毀損,影響事故調查工作進展,有失職行為,責成城固縣住建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23)王剛,男,46歲,城固縣質安站副站長,中共黨員,2018年8月分管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工作以來,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相關規範標準,在建築起重機械核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工作中把關不嚴、監督不力,繼續向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核發《陝西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並使其流入建築施工工地,有一定的失職行為,責成城固縣住建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給予警告處分。

南鄭區住建局(3人)

(24)鄔青山,男,51歲,南鄭區住建局建工股股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對南鄭區質安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檢查監督不力,有一定的失職行為,建議南鄭區監察委員會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5)袁興春,男,50歲,中共黨員,南鄭區住建局副局長,未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相關規範標準,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不力,對下屬單位質安站的安全監督工作指導不到位,應對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南鄭區監察委員會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6)王建華,男,55歲,中共黨員,南鄭區住建局局長,對全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領導不力,未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相關規範標準,應對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建議南鄭區監察委員會給予誡勉談話。

城固縣住建局(3人)

(27) 劉建,男,40歲,中共黨員,城固縣住建局建工科負責人,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對城固縣質安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檢查監督不力,有一定的失職行為,責成城固縣住建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給予記過處分。

(28)胡振彥,男,57歲,中共黨員,城固縣住建局原副局長,分管建築施工安全工作,聯繫城固縣質安站。任職期間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對城固縣質安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不力,有一定的失職行為,建議城固縣監察委員會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9)徐建鋒,男,50歲,中共黨員,城固縣住建局局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對城固縣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管工作領導不力,建議城固縣監察委員會給予誡勉談話。

南鄭區人民政府(1人)

(30)張長弓,男,中共黨員,南鄭區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區長,對全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工作領導不力,對南鄭區住建局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責成其向南鄭區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討。

城固縣人民政府(1人)

(31)李國鴻,男,中共黨員,城固縣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縣長,對城固縣住建局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不力,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責成其向城固縣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討。

六、應汲取的事故教訓

1.“二手”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市場造假猖獗,給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生產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調查發現,社會上存在著一個活躍的“二手”建築起重機械地下交易市場,一些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從業者以網絡為平臺互相串聯,互通有無,將存在各種隱患、瀕臨報廢的建築起重機械改頭換面,偽造相關證書、資料,重新登記備案,投放施工現場,給建築施工安全造成極大威脅。

2.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制度存在漏洞,造成監管過程中出現真空。基層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機構沒有根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對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使用登記的規定製定相關工作制度和具體工作流程,以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真實性承諾為藉口,不認真審查備案資料的真實性,不核對備案資料與實物的符合性,不核查設備與國家相關標準規範的符合性,備案登記工作流於形式,給不法分子造假以可乘之機。

3.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工作人員管理責任未有效落實。基層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機構領導和具體經辦人員沒有認真學習領會《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其配套規範要求,不認真分析研究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按部就班,得過且過,使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跟不上建築施工安全發展的實際需要。

4.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工作人員專業知識欠缺,業務能力與崗位要求不相適應。調查中發現,相當一部分基層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機構領導和具體經辦人員都不具備建築起重機械方面的專業知識,單位也很少給予進修、培訓的機會,再加之個人不注重業務學習,很多在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工作崗位上的人員並不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四川標升公司

1.以本次事故為教訓,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夯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項目部開展全面徹底的事故隱患大排查。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要停止使用,該拆除的堅決拆除,該維修保養的及時維修保養,不留死角。

2.對項目部所有員工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認真學習《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2010)和《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做到全覆蓋。

3.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在項目部設置專職人員監督管理起重機械安裝、維保及其作業活動,杜絕起重機械違章違法行為。

4.責成項目部根據每臺塔吊技術特性和施工工藝技術條件,逐臺製定具體的起重作業方案,並對塔吊司機、信號工進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5.嚴格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第十九條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2010)第18章規定的內容,督促項目部認真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檢查、試驗、維護與管理,確保起重機械各種安全裝置齊全有效、靈敏可靠。

(二)潤達公司

1.認真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訓,嚴格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標準要求,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對所有已備案登記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清理,逐臺進行安全檢查,完善安全技術檔案。對已不具備基本安全技術條件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堅決自行報廢;安全技術檔案不全的一律不得出租。

2.建立健全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出租安全管理制度。每臺設備每次使用完畢拆除後,應按照技術規範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對每一個主要受力結構件和焊接部位,應重點檢查,發現有嚴重鏽蝕、裂紋、脫焊等缺陷,應及時修復處理,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否則應予以報廢。

3.轉租其他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應按照本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出租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嚴格管理。

(三)中興公司

1.調整漢中聖樺國際城監理項目部組成人員,配備專業技術水平達標、工作責任心強的監理工程師依法認真履行監理職責。

2.組織監理項目部全體人員認真學習《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2010)和《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嚴格依法實施監理。

3.修訂完善監理項目部《監理規劃實施細則》和相關工作制度,夯實工作責任,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特別是對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和使用等關鍵環節要認真監督檢查,把好方案核審關、現場旁站關、聯合驗收關、安全使用關。

4.加強對監理項目部日常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四)聖美嘉公司

認真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項目參建單位的日常監管,督促參建單位在項目建設全過程、各環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確保項目建設安全有序進行。

(五)漢中市住建局(含相關區縣住建局和質安站)

1.以本次事故為反面教材,在全市建築施工領域開展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活動,提高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水平。

2.立即在全市開展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市、縣(區)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應再次認真組織學習《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和相關規範、標準,對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備案、租賃、安裝、檢驗、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清理整頓,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3.針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監管方面的漏洞,組織制定加強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監管的指導性文件和工作規範,進一步完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工作。

4.加強對全行業、全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考核管理,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繼續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強對建築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安裝單位、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規範建築起重機械管理。

5.組織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監管業務培訓,提高經辦人員業務水平和監管能力。

(六)南鄭區人民政府

加強對全區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督促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汲取事故教訓,認真開展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全專項整治,堵塞監管漏洞,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七)城固縣人民政府

認真組織學習《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166號令)和相關規範、標準,調整充實建築施工起重機械監管機構領導班子,建立和完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備案工作制度,堵塞監管漏洞,對違規登記備案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清理,徹底消除隱患。

附件:1.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2.事故損失統計表

3.死亡人員情況表

漢中市人民政府“四川標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漢中聖樺國際城項目部“12.10”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

2019年4月16日

拼湊改裝塔吊、超載、限制器失效……這起致3人死亡的塔式起重機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佈了!

附件3

12.10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表

















序號

項 目

金額(萬元)

備 注

人身傷亡後所支出費用

426

1

醫療費用(含護理費)

0.5

2

喪葬及撫卹費用

227. 5

3

補助及救濟費用

188

4

歇工工資

10

善後處理費用

9

5

現場搶救費用

2

6

清理現場費用

5

7

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

2

8

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財產損失價值

15

9

固定資產損失價值

15

10

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合 計

450

來源:漢中市人民政府

中國應急管理報 新媒體中心 編輯:崔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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