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ra能否成為無國界的貨幣?答案是否定的'

"

作者:陳炳才

國際金融論壇學術委員 中國發展50人智庫成員

本文來源:《中國外匯》2019年第15期

原標題:陳炳才 : Libra能否成真


Libra本質上依然是支付工具,是貨幣的信用創造,在目前階段無法突破法定貨幣的一般等價物地位。

目前,關於Libra的討論主要集中於其身份的界定、產生的影響、發展前景以及應採取的態度等方面。筆者也提出一己之見,供參考。

Libra是否可以成為無國界的貨幣

根據Facebook發佈的Libra白皮書的描述:Libra 的使命是建立一套簡單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全球仍有 17 億成年人未接觸到金融系統,無法享受傳統銀行的金融服務。這其中的 10 億人有手機,近 5 億人可上網。Facebook的目標是讓這些沒有上網的人上網,並解決窮人在金融服務上支付更多費用的問題。Libra真的可以實現這個目標嗎?回答這個問題有三個要點:Libra是不是貨幣?Libra貨幣沒有國界嗎?Libra真的能為所有人提供跨境互聯網便利?對於這三個問題,答案都是否定的。

Libra等數字貨幣不具有一般等價物的貨幣地位

貨幣從M0擴展到M1、M2、M3乃至M4等各種存款,現金貨幣已經符號化、數字化,可以認為已經是數字貨幣。數字化的貨幣或現金形式很多,同一銀行之間和不同銀行之間的存款轉賬,以及銀行之間的劃款等,都是數字變動,並無真實現金流動,它也是數字現金,符號現金。人們信任符號現金、數字現金,是因為相信它可以兌換、兌現為真正的現金。從這個意義來說,MI、M2、M3等不是真正的貨幣,真正的貨幣是現金。但為了節省成本,保障安全,通過現代流通、結算和支付技術,可以不必印刷那麼多的現金貨幣,只要其中部分就可以了,這就是貨幣流通的規律。微信、支付寶等錢包內的錢也是典型的數字貨幣。

目前人們談論的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不同於中央銀行的M1、M2、M3乃至M4,也不同於微信和支付寶,它是在現金和非現金之外新創設的貨幣,在企業內部可以流通、計價、結算,但企業之外不能,甚至被政府禁止。這些數字貨幣或者與法定貨幣掛鉤,或者不與法定貨幣掛鉤。無論是掛鉤還是不掛鉤,其都無法度量數字資產的價值,也無法成為數字資產之間的一般等價物,商品、服務乃至數字資產價值的衡量尺度依然是法定貨幣。不同的數字貨幣之間,也無法度量相互的數字資產價值。比如比特幣最後依然要以主權貨幣來衡量。故比特幣等一般意義上的數字貨幣,不是真實的貨幣,難以產生公共的現金信用和信任。

Libra出現以後,人們認為這是值得重視的數字貨幣。它以主權貨幣的資產作為抵押或擔保而創設,其實就是通過增信而發行的一種憑證。以往增信發行憑證,其憑證的價格是可以波動的,而現在不波動,讓它具有法定紙幣的特徵,因此有人認為這就是貨幣了。其實,它依然不是貨幣,最多隻能說它是貨幣的信用創造,但不是貨幣創造。紙幣確實具有賬面價值穩定不變的特徵,但它之所以穩定不變,是因為它是各種商品和服務的價值尺度,是一般等價物;而數字貨幣是依據一般等價物而創設一個等價物,甚至以新的一般等價物替代其賴以存在的一般等價物,這有點狐藉虎威而作虎,但狐狸就是狐狸,成不了老虎。

凡以法定貨幣(紙幣)為基礎保證而創設的貨幣,不可能超越法定幣旳地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SDR就已經證明。因為這種依賴主權貨幣資產數量來創設的貨幣,其自身數量無法增加,必須依賴主權貨幣資產的增加才能擴展。貨幣的特徵之一可以有經濟發行,也需要經濟發行,數字貨幣的數量依賴就意味著其無法進行經濟發行,不具有真實貨幣的特徵。

總之,Libra本質依然是支付方式,是主權貨幣的信用創造,不是貨幣創造。不是貨幣創造,就不是貨幣,最多是準貨幣、次生或衍生貨幣,類似股票、債券、銀行匯票等次生貨幣。

Libra有主權貨幣的國界和監管的國界

如果說Libra是無國界貨幣,那麼,跨境交易系統(如SWIFT)的一切抵押、擔保憑證,銀行匯票、銀行開具的信用證等都,可以稱之為無國界貨幣,但市場並不認同這種憑證可作為無國界貨幣,最終這些憑證都必須兌換或轉換為美元等儲備貨幣,或者是本幣。可見,把法定貨幣的信用創造說成是貨幣創造,說成是無國界貨幣,缺乏理論和實踐支撐。

Libra作為貨幣的信用創造,必然受制於其賴以信用創造的主權貨幣。而主權貨幣是有國界的,而且由於信用等級不同,主權貨幣之間不能自由兌換。因此,Libra儲備資產最終選擇的主權貨幣肯定是目前的儲備貨幣,不會讓各種主權貨幣進行跨境自由兌換。而且,Facebook也沒有能力提供足夠的流動性讓非儲備貨幣自由兌換為儲備貨幣來作為Libra的儲備資產。當然,在Facebook內部,Libra的流動和支付沒有國界,這是跨國公司內部交易程序,即使不設Libra,其支付也沒有國界。

應該說,互聯網消除了國界,但網絡的使用和監管依然存在國界。互聯網企業創設數字貨幣在內部進行計價、結算、流通可以,但與外部機構鏈接就要接受有關監管和制度的要求。如同一家銀行內部的支付結算機制是自由的,但銀行間的鏈接是有制度和規則的;互聯網、區塊鏈必定要與各國金融機構、企業鏈接,必須接受這些機構所在國的監管,這就是監管的國界。

現在的數字貨幣很多,數字貨幣之間也有界限,相互之間不通。數字貨幣本想創造一個類似黃金的無國界貨幣,結果自身設置了企業間的貨幣國界。

Libra不可能為所有人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便利

由於非儲備貨幣不可自由兌換,非儲備貨幣國家的消費者或者交易者,其購買或交易規模必然受本國外匯儲備規模的影響,不可能完全自由跨境購買交易;也不可能連本幣都不存在了,除非某個國家自身已經放棄了本幣,實行美元化。

Libra數字貨幣的購買和交易規模,在受到企業、個人和機構所在國的外匯儲備規模限制的同時,還會受到Libra自身資產規模的限制。非Libra資產轉化為Libra資產是非常困難的,預計必須是儲備貨幣才能轉化。因此那種為窮人、為所有人(其實應該是缺乏足夠儲備貨幣的國家和企業、個人)提供金融服務的設想很難實現:一切購買和交易都是有購買能力和交易能力的需求,缺乏足夠外匯儲備貨幣的國家和企業、個人,不可能上網跨境去自由購買和交易。這表明Libra不可能為所有人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便利,但可以為所有人提供其國內的本幣金融服務便利。

Libra會如何演變

Libra如何演變,既取決於監管態度和政策的變化,也取決於自身制度設計的完善或變革。在Libra的演變過程中,有幾個問題決定其演變方向和趨勢,值得關注。

第一,Libra能否產生鑄幣稅。獲得鑄幣稅是很多國家和機構的夢想,但鑄幣稅的前提是貨幣被人們廣泛接受和認同,並能夠兌現。一般只有法定貨幣或者制度許可的法定貨幣的信用創造,可以獲得鑄幣稅。Libra按照目前的設計,是以等值的主權貨幣抵押、擔保而設計的貨幣,沒有利息,也不能自我創造和擴大規模,應該說不存在鑄幣稅,至少在目前的框架下不具有。

如果未來Facebook改變規則,或者說市場認同了Libra,不再以主權貨幣進行抵押或擔保,Libra的規模和數量可以隨意擴展,而且這種擴展可以帶來數字經濟和數字資產的發展、壯大,且Libra可以隨時兌現為法定貨幣,或者Libra可以進行再次抵押、擔保或者存款、貸款等,甚至類似股票,那麼其就可以獲得鑄幣稅。也就是說,社會真正增加了一種新形式的次生貨幣。

第二,Libra是否會衝擊或替代法定貨幣的地位。按照目前的制度設計,Libra不僅不會衝擊法定貨幣或主權貨幣的地位,而且可擴大有關法定貨幣的使用範圍。由於Libra以法定貨幣為抵押,是法定貨幣的信用創造,因此不可能超越和替代法定貨幣,也不可能超越主權貨幣。假設未來Libra脫離法定貨幣,類似美元脫離黃金而成為世界貨幣,Libra就會成為無國界貨幣?應該不會。其實,不需要假設,目前的比特幣等各種數字貨幣,不是已經脫離主權貨幣了嗎?他們成為無國界貨幣了嗎?最終都是投機貨幣。法定貨幣的一般等價物地位,在目前階段,任何數字貨幣的信用創造都無法突破。

第三,Libra會否成為數字世界的中央銀行。就數字貨幣的形式來說,目前有接近1200種數字貨幣,而且很少有抵押和擔保資產。因此,相對其他數字貨幣,Libra有競爭優勢。就支付方式來說,Facebook用戶達到27億,在同行中佔據優勢。就競爭對手來說,中國有支付寶和微信,國際上有摩根等,但這些也無法衝擊Facebook的競爭優勢。但是,銀行卡依然是支付的重要工具,也會分食支付業務的份額。需要指出的是,無論是哪種支付,目前大多是消費領域的支付,尚未進入生產領域。而生產領域的支付,依然是最大規模的支付,這些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做。認為Libra將成為數字世界的中央銀行,忽略了非消費領域的支付規模和收益依然是海量的事實。

第四,Libra未來的發展趨勢。Libra的本質是支付功能創新。貨幣可以虛擬,可以是無形的,但虛擬、無形的前提,是必須有實體貨幣存在。若無實體貨幣存在,只能在網上進行符號的記錄、轉移、增刪,這是結算和支付功能,不能稱其為貨幣。Libra不能生息,也意味著其不能作為流通貨幣,而是作為記賬、支付的貨幣符號。這一切決定了Libra的本質功能是支付,不是作為一般等價物的貨幣。

Libra做大可能與其貨幣性質沒有關係。Libra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Libra資產;但Libra不是生息貨幣,意味著Libra的抵押和擔保資產對購買人、機構來說,也是沒有利息的,但應該有分紅,類似股權機制。目前除黃金之外,所有貨幣都是生息貨幣,或者說是價值可波動的交易資產;而Libra不能生息,所有參與交易者在支付或收款完成後,都必然要將Libra兌現成為生息資本。這就意味著Libra的規模難以做大;而且其以抵押擔保資產進行貨幣信用創造,本身規模就做不大。此外,由於多種貨幣作為抵押資產而創造貨幣,在運用和發展上會遇到很多貨幣的區域錯配以及發展結構上的錯配,不利於數字經濟的發展。如果Libra改變與法定貨幣之間的關係,甚至自身衍生創造出存款、貸款乃至擔保、保險等憑證,必然會帶來Libra的貶值。因此Libra要做大,還是要靠數據和信息技術的市場擴大,而不是其貨幣屬性。

對數字貨幣應採取什麼態度或政策

第一,鼓勵技術創新,但不鼓勵對制度和規則的突破。數字貨幣是一種技術創新,也是支付方式的創新,是貨幣信用的創造,應該予以鼓勵和支持。數字貨幣的創新,純粹從技術角度出發,沒有任何制度框框的約束,只考慮便利、普惠和低成本、高效,具有極大的創新性,可以推動金融革新,推動金融業的創新發展,確實有可取之處,故對數字貨幣要肯定其積極作用。

但是,數字貨幣的創新,不考慮金融制度和規則,或者說沒有把金融制度和規則作為技術運用的前提,則意味著這個技術的運用要廢除、突破現行的金融制度和規則。這會帶來企業市場份額及其利益的重新分配,甚至帶來金融企業的生死存亡、大洗牌。可見,數字貨幣的創新,沒有制度和規則的約束,就會帶來破壞性。因此,對於數字貨幣要規範、約束,不鼓勵其突破金融制度和規則,而且要用適合區塊鏈技術的金融制度和規則去約束其金融行為。

第二,讓數字貨幣技術與金融改革相向而行。數字貨幣其實就是支付手段和支付技術,它和以前支付技術的不同,就在於通過互聯網、區塊鏈,提高了支付的效率,節省了資金成本,為客戶提供了快捷、安全、便利的服務;而傳統的銀行業務往往手續複雜,即使使用U盾也費時、不安全、容易丟失。因此,需要積極發展數字貨幣技術。

數字貨幣的出現,表明傳統金融缺乏為客戶提供高效、便利、快捷、及時服務的精神,沒有為客戶創造價值的思維。傳統金融系統包括央行,應該積極運用區塊鏈技術,運用數字貨幣技術來創新金融服務,尤其是創新支付服務。

互聯網金融在我國流行時,人們曾經認為是金融創新;但實踐證明,互聯網就是一種技術,互聯網金融不過是金融運用互聯網技術提供更為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務,但同時因為缺乏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規範,也產生了諸多金融欺詐和欺騙、失信以及金融風險。區塊鏈也是技術,它不是金融,不應該破壞金融制度和規則(包括反洗錢、監管、數據報告,國家金融經濟和安全等要求)。金融與區塊鏈技術可以結合,金融可以而且應該運用區塊鏈技術,提供更好、更快、更有效率而且便利的服務,但不能突破金融及其監管的制度和規則。

第三,當前應禁止數字貨幣向貨幣及其信用創造方向發展。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已經成為一個難題,處理起來缺乏有效可操作的法律法。由此可以推測,數字貨幣一旦走向貨幣創造乃至信用創造,其帶來的法律問題更多,包括賠償和風險、破產處置等,而且這是跨國界的,法律是空白。Facebook認為,一套可靠的數字貨幣和金融基礎設施,兩者結合起來必須能兌現“貨幣互聯網”的承諾。設想很好,但缺乏法律基礎。國內曾經出現微信封賬,SWIFT也可以將會員剔除,這些雖然有行業自律可以管理,但也有利益紛爭。一旦出現糾紛,處置起來無法可依。故應該先立法規範,最多是先行試點,然後再普及。目前應該禁止、限制數字貨幣的貨幣及其信用創造行為,更多發展支付技術;而且支付技術必須納入支付制度規範,不能獨立於支付制度規範之外。

第四,央行應該建立和發展運用區塊鏈技術的支付系統。數字貨幣層出不窮,各國央行都在關注和研究數字貨幣,有些看法甚至認為央行應該創設自己的數字貨幣。筆者認為,如果央行創設數字貨幣,就是以數字貨幣去替代法定紙幣,自廢法定貨幣的武功;如果不廢,就是貨幣雙軌制。如果央行的數字貨幣,雖然冠以貨幣,但本質是支付方式,可以鼓勵發展。

市場創設數字貨幣雖說是提供便利,但無利不起早,他們是想分食金融利益,通過支付體系的創新以及所謂的數字貨幣來獲得利益。其結果可能是解除或瓦解商業銀行、央行中心化的支付結算體系,使支付體系能夠分散化、匿名化、保密化,但更具有信用。但支付的分散化、匿名化、保密化、信用化,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在技術上就不能解決嗎?應該說完全可以。

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應該運用區塊鏈技術,乃至發展自身的數字貨幣技術或者說是金融科技,統籌和統管數字貨幣機構之間的金融行為和支付行為,如同對第三方支付的聯網和監管一樣。最重要的是,要通過支付技術的發展,打通央行、商業銀行與企業數字貨幣支付系統,讓所有的機關(包括財政稅務)、企業、個人都可以運用微信、支付寶乃至Libra等進行支付、記賬。

央行應該通過區塊鏈技術,進行支付技術突破,允許個人、企業在央行開設電子賬戶,以便利點對點之間的直接支付,而不僅僅是對金融機構開設賬戶並進行支付清算。這樣,可以在不去中心化的條件下,推進金融服務更加便利化和高效化。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