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政府工程採用定額計價人工費標準約定不明,多付上千萬元'

水利工程 山東 日照 法律 簽證 棟樑建築工程設計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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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政府、山東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409號,審判長宋春雨,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案情簡介

發包方: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政府

承包方:山東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涉工程合同約定採用2001年山東省水利定額(魯水定字(2001)1號)下浮10%計價,但未對人工費標<微:定額編制網>準進行約定。發包方主張2001年山東省水利定額其對應的編制辦法所確定的人工費為21.56元/工日,施工方主張根據山東省水利廳於2008年4月25日發佈的魯水定字(2008)1號文件《關於發佈山東省水利工程人工預算單價的通知》的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人工費按44.10元/工日,而且本案施工合同簽訂於2008年9月22日,故此應當執行44.10元/工日。一審山東高院支持了44.10元/工日標準計價,發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訴,要求按照21.56元/工日標準計價,要求少付1300萬元。

爭議焦點:案涉工程人工費計價標準是21.56元/工日,還是44.10元/工日?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案涉工程的水利人工費單價標準問題。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案涉工程採用定額標準,其中防潮堤工程、東島水系整理工程採用山東省水利定額《水利建築工程預算定額》魯水定字(2001)1號。根據魯水定字(2001)1號文件所附《山東省水利水電建築工程預算定額》總說明第八條的內容,該定額中的人工是指完成一項定額子目內容所需的工日數,包括主要用工和輔助用工的技工和普工,編制預算單價時,人工工資標準,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在施工合同約定採用魯水定字(2001)1號文件定額標準,且雙方當事人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該工程造價標準的約定,應當解釋為包含按照該定額總說明中關於人工工資標準的確定方法,確定本案工程水利人工費單價的意思表示,即“人工工資標準,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山東省水利廳於2008年4月25日發佈的魯水定字(2008)1號文件《關於發佈山東省水利工程人工預算單價的通知》,將山東省水利工程人工預算單價由21.56元/工日調整為44.10元/工日,並明確調整後的人工預算單價作為該省水利工程預算定額和省水利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定額中人工費的計取標準,該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本案施工合同簽訂於2008年9月22日,按照山東省水利廳發佈的上述通知內容,合同簽訂時的水利人工費單價標準,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為44.10元/工日。2011年9月28日的會議紀要雖然約定水利工程定額人工綜合單價按原標準執行,但並未明確該“原標準”的具體數額,故對該數額的確定,仍應遵循上述合同約定予以解釋。此外,根據山東省水利局提交的簽證單和嵐山區政府的質證意見,嵐山區政府亦認可其在工程進度款撥付時,是按照水利人工費單價44.10元/工日的標準予以撥付,該履行行為亦可印證上述合同約定的解釋。嵐山區政府根據上述會議紀要約定的“水利工程定額人工綜合單價按原標準執行”,主張該“原標準”為2008年6月1日之前山東省執行的水利人工費單價21.56元/工日,並主張簽證單所反映的人工費單價標準僅作為工程進度款撥付標準而不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按照單價44.10元/工日認定本案工程款中包含的水利人工費數額,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四、啟示與總結

施工合同常見的漏洞——採用定額計價人工費約定不明,即合同中對採用何種定額進行約定,採用哪期的信息價進行約定,採用什麼類別的取費標準進行約定 等等,但卻不對人工費單價進行約定,本案就是一例,發包方為此要多付1300萬元。本案施工方之所以能夠完勝政府,是因為合同中沒有約定人工費單價21.56元/工日,試問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人工人工費單價21.56元/工日,施工方還能完勝發包方嵐山區政府嗎?

別人的經驗和教訓都是錢買來的,所以我們要多看案例,多總結,多學習,多思考,多積累,所謂博古通今,厚積薄發,大抵如此!當然你要是沒有時間學習,請個專業工程律師對合同進行把關也是不錯的選擇。

圖片來自網絡(朋友圈),圖文僅供交流學習,若涉及權屬,請通知本人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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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政府、山東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409號,審判長宋春雨,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案情簡介

發包方: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政府

承包方:山東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涉工程合同約定採用2001年山東省水利定額(魯水定字(2001)1號)下浮10%計價,但未對人工費標<微:定額編制網>準進行約定。發包方主張2001年山東省水利定額其對應的編制辦法所確定的人工費為21.56元/工日,施工方主張根據山東省水利廳於2008年4月25日發佈的魯水定字(2008)1號文件《關於發佈山東省水利工程人工預算單價的通知》的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人工費按44.10元/工日,而且本案施工合同簽訂於2008年9月22日,故此應當執行44.10元/工日。一審山東高院支持了44.10元/工日標準計價,發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訴,要求按照21.56元/工日標準計價,要求少付1300萬元。

爭議焦點:案涉工程人工費計價標準是21.56元/工日,還是44.10元/工日?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關於案涉工程的水利人工費單價標準問題。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案涉工程採用定額標準,其中防潮堤工程、東島水系整理工程採用山東省水利定額《水利建築工程預算定額》魯水定字(2001)1號。根據魯水定字(2001)1號文件所附《山東省水利水電建築工程預算定額》總說明第八條的內容,該定額中的人工是指完成一項定額子目內容所需的工日數,包括主要用工和輔助用工的技工和普工,編制預算單價時,人工工資標準,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在施工合同約定採用魯水定字(2001)1號文件定額標準,且雙方當事人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對該工程造價標準的約定,應當解釋為包含按照該定額總說明中關於人工工資標準的確定方法,確定本案工程水利人工費單價的意思表示,即“人工工資標準,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山東省水利廳於2008年4月25日發佈的魯水定字(2008)1號文件《關於發佈山東省水利工程人工預算單價的通知》,將山東省水利工程人工預算單價由21.56元/工日調整為44.10元/工日,並明確調整後的人工預算單價作為該省水利工程預算定額和省水利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定額中人工費的計取標準,該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本案施工合同簽訂於2008年9月22日,按照山東省水利廳發佈的上述通知內容,合同簽訂時的水利人工費單價標準,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為44.10元/工日。2011年9月28日的會議紀要雖然約定水利工程定額人工綜合單價按原標準執行,但並未明確該“原標準”的具體數額,故對該數額的確定,仍應遵循上述合同約定予以解釋。此外,根據山東省水利局提交的簽證單和嵐山區政府的質證意見,嵐山區政府亦認可其在工程進度款撥付時,是按照水利人工費單價44.10元/工日的標準予以撥付,該履行行為亦可印證上述合同約定的解釋。嵐山區政府根據上述會議紀要約定的“水利工程定額人工綜合單價按原標準執行”,主張該“原標準”為2008年6月1日之前山東省執行的水利人工費單價21.56元/工日,並主張簽證單所反映的人工費單價標準僅作為工程進度款撥付標準而不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按照單價44.10元/工日認定本案工程款中包含的水利人工費數額,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四、啟示與總結

施工合同常見的漏洞——採用定額計價人工費約定不明,即合同中對採用何種定額進行約定,採用哪期的信息價進行約定,採用什麼類別的取費標準進行約定 等等,但卻不對人工費單價進行約定,本案就是一例,發包方為此要多付1300萬元。本案施工方之所以能夠完勝政府,是因為合同中沒有約定人工費單價21.56元/工日,試問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人工人工費單價21.56元/工日,施工方還能完勝發包方嵐山區政府嗎?

別人的經驗和教訓都是錢買來的,所以我們要多看案例,多總結,多學習,多思考,多積累,所謂博古通今,厚積薄發,大抵如此!當然你要是沒有時間學習,請個專業工程律師對合同進行把關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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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政府工程採用定額計價人工費標準約定不明,多付上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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