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製造虛假訴訟 他在大敘州被罰款6萬

水富縣 法律 民法 銀行 工商銀行 中康 宜賓愛心網 2019-07-07

案情回顧:

惡意製造虛假訴訟 他在大敘州被罰款6萬

2016年2月5日,水富某房地產公司向康某某借款200萬元。康某某按雙方約定將其中150萬元轉至水富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的賬戶,50萬元轉至段某某的賬戶。

2016年2月6日,康某某就轉至段某某賬戶的50萬元要求段某某向其出具借條一張。後因水富某房地產公司未按約還款,2016年12月1日,康某某對水富某房地產公司、楊某某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康某某提交2016年2月6日轉賬20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出借200萬元款項與水富某房地產公司的事實,其中包括轉賬50萬元至段某某賬戶的中國工商銀行轉賬憑證原件。

2018年8月6日,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做出(2018)川1521民初10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水富某房地產公司償還康某某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2019年1月21日,康某某以(2018)川1521民初1021號民事判決書為依據,向本院申請執行。後因康某某認為水富某房地產公司無足夠資產償還200萬元借款及利息,故依據段某某出具的借條,再次向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段某某償還200萬元借款中的50萬元。

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對康某某訴段某某案進行形式審查後,予以立案。後該案轉至業務庭進行審理後,承辦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該案中康某某轉賬至段某某賬戶的銀行轉賬憑證原件,原告謊稱該憑證原件已丟失,只有複印件。該案承辦法官通過檢索關聯案件,檢索到在(2018)川1521民初1021號已經對原告轉至段某某賬戶的50萬元進行認定,康某某所訴借給段某某的50萬元的轉賬憑證原件已經在(2018)川1521民初1021號案件中作為證據存放在檔案卷宗中。

該案處理結果:

一、判決駁回原告康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計4400元,由原告康某某負擔。

二、康某某的行為屬惡意製造虛假訴訟,破壞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程序,嚴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決定對康某某罰款60000元。

小敘怎麼說:

惡意製造虛假訴訟 他在大敘州被罰款6萬

原告康某某提起訴訟要求段某某歸還50萬元借款,所依據的借條,以及銀行轉賬憑證,承載的就是原告康某某出借與水富某房地產公司200萬元借款中的50萬元。原告康某某並未另行出借50萬元與段某某,即雙方並未形成新的借貸關係,原告康某某訴稱的請求與真實的債權並不一致。康某某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敘州區法院(2018)川1521民初102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康某某也已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執行水富某房地產公司歸還其欠款200萬元。在(2018)川1521民初1021號案件中,原告康某某主動提交轉賬50萬元與段某某的憑證,用以證明該50萬元包含於原告康某某與水富某房地產公司200萬元借款中,而在此案中,原告康某某又以同一份銀行轉賬憑證主張應由段某某承擔50萬元的還款責任。由此可知,原告康某某是明知其行為缺乏法律根據的惡意。

原告康某某採取虛構法律關係的方式惡意提起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意圖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和執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康某某的行為屬惡意製造虛假訴訟,破壞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程序,嚴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因此,康某某被敘州區人民法院處罰款6萬元。

小敘說法:

惡意製造虛假訴訟 他在大敘州被罰款6萬

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的訴訟,利用訴訟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有三大後果:

一是就個人而言。惡意訴訟往往是惡意當事人以犧牲對方的利益來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稍有不慎便會侵害到對方當事人的個人利益;

二是對法院而言。惡意訴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降低審判質效;

三是就社會而言。法院如對此處理不當,也勢必會造成公眾對訴訟的不信任感及對社會的牴觸情緒,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定。

因此,為一己之私,

不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

人民法院堅決制止,應依法予以懲戒。

敘州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和決定,

有利於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

誠信理性地進行民事訴訟,

更有利於深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為敘州區法院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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