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謀虛增債務以多分執行款是虛假訴訟還是妨害作證?

石獅市 福建 刑法 銀行 民法 浙江省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9-05-31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志民,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於福建省石獅市,漢族,初中文化,經商,住石獅市。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於2018年6月14日被羈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石獅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細鵬,福建天衡聯合(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獅檢公刑訴〔2018〕17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志民犯虛假訴訟罪,於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傳苗、許榮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志民及其辯護人陳細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1.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高志民夥同蔡某(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由蔡某持被告人高志民偽造欠款人民幣70萬元的借條到石獅法院起訴被告人高志民,同日法院公開審理並調解結案,同月22日,蔡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同年3月15日,被告人高志民夥同吳某(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由吳某持被告人高志民偽造欠款人民幣40萬元的借條到石獅法院起訴被告人高志民,同日法院公開審理並調解結案,同年4月11日,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年9月13日,被告人高志民在石獅市寶蓋鎮龍穴村的徵地補償款518410元及銀行存款10409元被法院依法劃扣為執行款。同月19日,石獅法院將被告人蔡某、吳某申請執行標的額納入被告人高志民被執行財產分配方案。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志民夥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法庭上,被告人高志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表示自願認罪。

辯護人提出,

1、起訴書指控的虛假借款中有部分是真實借款,蔡某70萬元中有10萬元是真實的,吳某40萬元中有8萬元是真實的,這些數額應予扣除。

2、被告人高志民構成的罪名應為幫助偽造證據罪而非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的前提是憑空捏造事實,而本案不屬於無中生有,而是增加了借款數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3、被告人高志民到案後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4、本案客觀上沒有造成其他債權人損失,社會危害性較小。

5、被告人家庭困難,配偶及子女患有疾病,沒有經濟來源。

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高志民予以大幅度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志民因生意失敗先後拖欠他人120餘萬元(幣種:人民幣,下同)債務被起訴到石獅法院,並在法院執行庭執行。高志民與蔡某(另案處理)系戰友關係,曾陸續向蔡借款50萬元,已出具借條,後又陸續向蔡借款約10萬元未出具借條;高志民與吳某(另案處理)系朋友關係,曾陸續向吳借款約8萬元未出具借條。2016年初,被告人高志民得知其和配偶施某在所在村委會的徵地補償款被法院凍結。被告人高志民為了讓蔡某、吳某多分配執行款項,經與該二人事先預謀後,2016年3月14日,蔡某持被告人高志民出具的1張50萬元借條及1張70萬元借條到石獅法院起訴高志民、施某,並於同日調解結案,民事調解書確認高志民、施某欠蔡某借款120萬元,同月22日,蔡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年3月15日,吳某持被告人高志民出具的1張40萬元借條到石獅法院起訴高志民、施某,並於同日調解結案,民事調解書確認高志民、施某欠吳某借款40萬元,同年4月11日,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8月,石獅法院扣劃被告人高志民及施某徵地補償款518410元及銀行存款10409元,同年9月19日,石獅法院將蔡某、吳某列入高志民及施某被執行財產的分配對象。後因其他債權人對蔡某、吳某債權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蔡、吳至今未分配到執行款項。

2018年6月,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蔡某、吳某與被告人高志民的民事調解案件涉嫌虛假訴訟而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同月14日,被告人高志民在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屠甸鎮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蔡某證言,證實其和被告人高志民系戰友,關係很好。高志民30年前至今陸續向其借了大概60萬元左右,2012年經統計,高志民寫了1張50萬元的欠條給其,這張欠條是真實的。2016年高志民又找到其說他生意失敗,會寫1張欠條給其,到時候他有一塊土地被政府徵收,有一筆補償款,法院判完後會把補償款按比例分配,扣除他欠的60萬元,如果還有多餘的錢就給他,其答應了。之後高志民就寫了1張70萬元的欠條給其,讓其到法院起訴他。過了幾天其就到法院起訴高志民,在法院與高志民達成高志民分3個月每月還40萬元給其的調解協議。接下來其就等高志民的土地補償款到位後法院按比例分錢,但至今沒有拿到手。

2、證人吳某證言,證實其與被告人高志民是比較好的朋友,除了生意上的往來外,高志民還陸續向其借錢,從九十年代至今共借走約有7、8萬元,其知道他的經濟狀況,出於朋友關係也沒有向他要過債。2010年左右高志民生意失敗,在社會上欠了別人很多錢被起訴到法院,他一直沒錢還。2016年他在塊地被政府徵收,大概可以分到好幾十萬元。高志民找到其,讓其幫他一下,寫了一張找其借錢的借條讓其到法院起訴他,這樣其才能拿回之前借給他的錢。高志民和其商量說把他欠的錢寫多一些,寫一張40萬元的借條給其,到時其拿回原來的7、8萬元,如有剩餘的錢就還給高志民。剛開始其拒絕,但高志民找其好幾次,最後其還是答應了。高志民寫好借條後讓其到法院起訴他,訴訟費也是高志民去操作,他有沒有交其不清楚,當天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因為欠條是假的,其也沒打算能拿回錢,具體協議內容其沒有留意,整個過程都是高志民在操作,調解完就等法院按比例分錢,但至今沒拿到錢。

3、證人蔡某乙證言,證實2016年3月15日,吳某和蔡某分別到石獅法院起訴高志民債務糾紛,當時三人都有到法院,其就把他們叫到調解室瞭解具體情況,吳某起訴高志民、施某欠款40萬元,蔡某起訴高志民、施某欠款120萬元。之後高志民、吳某、蔡某提出高志民有一筆土地補償款在法院執行庭,他們主動提出調解參與案款分配。經其審核,高志民和吳某、蔡某分別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是他們自己談好的,其為三人分別製作調解書,這兩起案件就結案了。施某當時也有到庭,但她智力方面有問題,相關材料是高志民代她籤的,再由她蓋手印。立案時沒有收取訴訟費,調解結果應由高志民、施某支付,但是實際沒有交納。

4、證人高某證言,證實被告人高志民系其親哥哥,與施某結婚30幾年,施是一個弱智人員,全村人都知道,高志民與施某生育三個小孩,也全是弱智。

5、證人洪某證言,證實其和被告人高志民的案件生效後,法院扣劃了高志民的一筆土地補償款,法院要分配給其和另5名債權人,但2016年又多了蔡某和吳某參與分配,其覺得中間有貓膩,因為高志民破產很久了,怎麼可能還有人借他這麼多錢,於是就反映到檢察院。如果高志民他們沒有偽造借條參與分配的話,其很早就可以拿到執行款,如果他們的造假行為沒被發現,其就會少分很多錢。

6、案件線索移送函兩份,證實本案系石獅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洪某控告,發現吳某、蔡某與被告人高志民及施某調解案涉嫌虛假訴訟而移送石獅市公安局查處。

7、抓獲經過、羈押證明,證實被告人高志民的歸案經過。被告人高志民及蔡某、吳某於2018年6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8、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高志民的身份等基本情況。

9、工作說明,證實偵查機關經瞭解,法院尚未就涉被告人高志民經濟糾紛案的案款進行分配。

10、立案審查、審判流程信息表,民事起訴狀,民事案件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訴訟費(罰沒款)移送執行庭執行登記表,蔡某、高志民、施某、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借條兩張,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材料接收清單;調解筆錄,石獅市人民法院(2016)閩0581民初1231號、1269號民事調解書;執行案件立案審查表,強制執行申請表,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送達回證,執行通知書,執行告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執行決定書。證實:(1)蔡某於2016年3月14日持1張50萬元、1張70萬元借條向石獅法院起訴高志民、施某借款120萬元,法院當天立案,雙方當天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並送達。同月22日,蔡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受理並採取相關執行措施。(2)吳某於2016年3月15日持1張40萬元借條向石獅法院起訴高志民、施某,法院當天立案,雙方當天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並送達。同年4月11日,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受理並採取相關執行措施。

11、石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6份,證實石獅市法院先後於2007年至2013年間對楊某甲、丁某、高某乙、李某、楊某乙、洪某等6人起訴被告人高志民作出民事判決。

12、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劃撥存款通知書、送達回證、繳款憑證,證實石獅市法院於2014年6月向石獅市寶蓋鎮政府發出協助凍結被告人高志民及施某土地補償款(以130萬元為限)的通知書,2016年8月23日劃撥518410元至法院賬戶;另從銀行賬戶劃撥高志民存款10409元。

13、案款分配方案,執行異議答辯狀,詢問筆錄,證實石獅市法院執行庭將蔡某、吳某列入被執行人高志民、施某集團案執行扣劃528819元案款分配對象,高志民、施某截至2016年9月19日尚欠楊某甲、丁某、高某乙、李某、楊某乙、洪某6人債務本金1253731元,蔡某、吳某2人債務本金160萬元。債權人丁某等人對蔡某、吳某被列入分配對象提出異議,2016年10月24日、25日蔡某、吳某分別對其他債權人提出的異議進行答辯,認為其與高志民屬真實債務。

14、被告人高志民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高志民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稱,其和蔡某是戰友,關係很好。退伍之後其經營服裝廠,陸續找蔡某借錢,2012年簽了1張50萬元的借條給他,後又陸續找他借了約10萬元。2016年其位於的土地補償款有50多萬元,因為很多人到法院起訴其債務糾紛,其就找到蔡某,說籤1張70萬元的欠條給他,讓他到法院起訴,土地補償款可以多分一些給他,減少其欠他的錢。之後蔡某就拿著2張共120萬元的欠條到法院起訴其,法院按程序通知其去調解,其分3個月每月還40萬元給蔡某,但法院至今沒有將土地款分給蔡某。吳某是其很好的朋友,認識三四十年,其陸續找他借了約7、8萬元,這些錢只是朋友間借用,不算利息,他從來沒有討要過。2016年時其也是想讓法院多判一點土地補償款給他,找他談了幾次,剛開始他拒絕,最後還是同意了,於是其簽了1張40萬元的欠條給他到法院起訴,之後同樣達成調解協議,但最後法院也沒將土地款分給吳某。如果沒有其要求,蔡某和吳某都不會到法院起訴其,因為是很好的朋友,他們也知道其沒錢。調解後,是其讓他倆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起訴的目的就是要參與執行款的分配。其除了蔡某和吳某外,還借別人120多萬元。其配偶施某是智障人士,沒有參與虛假訴訟。法庭上被告人高志民供述其2016年初到村委會要領土地款,被告知因有人起訴,土地款已被法院凍結,所以不能讓其領取徵地補償款。

以上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志民在民事訴訟中故意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志民構成虛假訴訟罪的意見。

經查,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高志民與蔡某、吳某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根據雙方供述,可認定高志民為了使蔡、吳多分得案款,篡改案件事實,虛增其所欠兩人債務,提供部分虛假借條給兩人提起訴訟,該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被告人高志民提起犯意,指使兩人提起民事訴訟並向法院作虛假陳述,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其行為符合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當,予以糾正。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高志民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亦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被告人高志民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法庭上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志民的妨害作證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其他債權人實際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高志民家庭存在實際困難,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高志民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高志民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書雄

審判員陳莉莉

人民陪審員黃煌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曾佳樂

來源: 刑事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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