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放心地吃吃吃!是因為他們在背後為你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 法律 湄洲島 莆田中院 2017-08-02

食品安全關係到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也一直是國內外輿論關注的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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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食安辦、市法院、市食藥監局三家聯合召開莆田市食品安全新聞發佈。

市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方蔚文;市食安辦副主任、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陳惠芳;仙遊縣食安辦主任、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蔡振鋒;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支隊隊長郭金海;市法院刑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董金勇;市法院刑二庭副庭長鄭星出席了新聞發佈會,向大家介紹2014年7月以來莆田市食品安全工作情況,並回答記者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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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參加發佈會的新聞媒體記者有:《福建法治報》《海峽都市報》《莆田電視臺》《湄洲日報》《東南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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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由市法院新聞發言人許柏惠主持

2014年7月我市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到位,所以以此為時間節點,發佈這期間的典型案例。

市法院刑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董金勇發佈典型案例

被告人吳某犯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一案

――在泗粉中添加硼砂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未經工商、衛生行政許可,在自家作坊內生產、加工泗粉。2015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吳某在生產、加工的泗粉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並將含有硼砂的泗粉以每斤人民幣2元至3元不等的價格部分銷售給顧客食用,部分批發給市場上的攤販用於銷售。

2015年9月23日,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對被告人吳某生產的泗粉進行抽檢。同年12月8日,民警與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再次到該作坊,抓獲被告人吳某,並當場查獲生產的添加硼砂的泗粉4.5kg。經鑑定, 9月23日抽檢的泗粉中硼砂含量為538mg/kg; 12月8日抽檢的泗粉中硼砂含量為384mg/kg。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泗粉作為具有莆田特色的美食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喜愛。在泗粉中添加硼砂,可以增加食物韌性,脆度及改善食物保水性、保存度。但硼砂經食品攝取後,可與胃酸作用產生蹦酸,不易被排出,連續攝入後,引起食慾退減、抑制營養素吸收、促進脂肪分解,中毒症狀為嘔吐、腹瀉紅斑、循環系統障礙、休克及昏迷等。硼砂作為有毒有害物質,不能用於食品加工,具有危險的毒性,目前世界各國都已禁止使用。在食品中添加蹦砂,構成犯罪。

市食藥監管理局執法支隊隊長郭金海發佈典型案例

城廂區某公司莆田某店經營超過保質期“取證難、定性難雙難”的預包裝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9日,莆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城廂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依法對位於某商業有限公司莆田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犀牛”牌特級初榨橄欖油。

執行情況

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66.4元;2、罰款人民幣50000元整。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當前公民最關注,也是最憂心的焦點問題之一。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實屬不應之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食品內在質量問題當然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必然要求之一。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然屬於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當消費者購買到超過保質的食品時,即使沒有因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受到人身損害,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要求銷售者在賠償損失外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你能放心地吃吃吃!是因為他們在背後為你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針對食品安全,各路媒體記者提出了這些問題。

問:日常是怎麼開展食品安全檢查的?對於檢查結果,特別是食品安全不合格的商家或食品,能不能定期曝光?

答:食品檢測是日常監管的主要手段之一,日常監管中食藥監部門採取了監督抽檢、專項抽檢、快速檢測抽檢等多種方式,覆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等各個環節。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本局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湄洲日報等新聞媒體上均定期予以公佈,公佈不合格樣品名稱、受檢單位、生產單位、不合格項目名稱等。

問:從近年來的食品安全基本情況可以看到,食藥監部門查辦的案件有上千起,但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卻不足100起,為何兩個數字差別如此之大,在日常監管工作中,法律方面對於食品安全案件的入刑規定是否存在疏漏?在這些未移送的案件當中,是否存在以罰代刑的情況?

答:食品違法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構成犯罪,才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我市食藥監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數量雖然較多,但是其中絕大多數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我局對此類的違法行為採取行政處罰的形式予以打擊處理,對一些構成犯罪的食品違法行為立即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就存在著辦理的違法案件有上千起,但是移送公安機關的不足100起,這是正常的。目前,我國的《刑法》及相關的修正案已經對食品違法入刑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不存疏漏。我局辦理的未移送食品案件不存在著以罰代刑的情況。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舌尖上的安全"一直都是消費者最為關注的事情,在此,市法院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共同守護我市食品安全,讓大家放心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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