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按照十倍價款賠償的注意事項'

食品安全 秦永民律師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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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改後,有關不合格食品的賠償,提高了賠償標準,可以按照十倍食品價款賠償,最低不低於一千元。但在實際適用中對法條理解有歧義。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該條由兩款組成:

第1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兩款規定的構成要件分析:

第一款規定,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進行損失賠償的“首負責任制”。適用第一款規定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即要求“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

第二款規定,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適用第二款的前提條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

可見,這兩款規定的適用前提條件均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是,適用該法第148條的關鍵在於對如何判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問題。理解和判斷這個問題,還需要結合《食品安全法》其它法條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150條第2款,關於“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規定。這一條明確告訴我們,食品安全的標準是無毒無害的健康標準,是對食品本身的質量要求。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必須是產品存在實際危害,即產品必須是在實質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產品如果不存在實際危害,僅在標籤、說明書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以外,則不屬於“損失賠償”及“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可見,產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雖然可以是行政管理處罰的違規情形,但不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損失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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