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攤販和小作坊監管實施細則即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 保健品 農業 蛋糕 天津網 2017-05-13

食品小作坊 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

禁止生產

食品攤販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5年

不得經營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白酒等高風險食品

天津網訊 天津日報記者蘇曉梅 昨天,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兩個實施細則即日起實施。

食品小作坊需取得登記證

根據實施細則,食品小作坊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的生產者,以及現場製售食品的商鋪、門店、攤販和餐飲服務單位(包括中央廚房)。食品小作坊應當對其生產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應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並向社會公示。

本市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品種實施目錄管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乳製品、肉製品(傳統食品除外)、酒類、食用油(芝麻油除外)、罐頭、飲料、食糖、方便食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其他類食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特殊食品和非本行政區域傳統特色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應申請並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准予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範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而被依法撤銷的,申請人自撤銷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

實施細則明確,食品攤販包括固定食品製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以及農村集市中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其中,固定食品製售攤販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食品製售經營者;早餐車(亭)攤販是指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配備早餐車(亭),按照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等規定從事早餐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是指農村集市中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流動食品經營者。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取得備案證明的,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5年。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將載明:經營者名稱或業主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經營場所(區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備案證明編號、備案部門、備案日期、有效期限和二維碼。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白酒等高風險食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攤販如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作出吊銷備案證明決定。

實施細則還對食品攤販食品經營活動提出要求,如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汙染的區域,與糞坑、汙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汙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經營場所不得兼用個人居住等。

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等情況,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一年內發現食品攤販三次以下(含三次)違法行為的,在依法處理後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增加對其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頻次。一年內發現食品攤販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違法行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備案證明以外處罰的,應當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備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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