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裕華區住建局發文: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石家莊 法律 投資 金融 風險投資 經濟 銀行 石家莊吉屋房佳惠 2019-05-25

近期,裕華區住房和城區建設局通過政 府網站發佈了《遠離非法集資 拒絕高利誘惑》一文。文章從什麼是非法集資、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主要方式、風險及損失由誰承擔和嚴重後果四部分進行闡述。

什麼是非法集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或者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房地產領域非法集資主要方式

1.以預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資。該方式多表現為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一房多賣”。

2.利用房地產項目開發進行非法集資。表現為房地產企業自身或者是通過中介公司向社會公眾融資,承諾給予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高額利息,有的還以一定的資產作為抵押。

3.以分割銷售商鋪並承諾售後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資。該方式多表現為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棟商業、服務業建築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後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後回購,來誘導社會公眾購買。

表現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報、原價(或增值)回購、承諾無(低)風險投資等方式來實現非法集資的目的。

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第247號發佈)相關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身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己承擔。

參與非法集資的嚴重後果。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目前,非法集資案件清償率極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償,往往造成涉案單位和人員的嚴重財產損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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