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模板支架坍塌事故原因分析'

設計 技術 建築 七點有約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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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安全專項方案設計缺陷的原因

1)編制、審核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技術人員對《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及《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導則》和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規範不熟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沒有針對性,不能指導安全施工。

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荷截計算錯誤或考慮不周。一些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方案荷載計算有誤;荷載組合未按最不利原則考慮;對泵送混凝土引起的動力荷載在設計計算中不足等,造成模板支撐體系的安全度大幅度下降。

3)施工企業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技術人員沒有深入施工現場調查、勘察,對高支模區域及邊界作業條件和環境不熟悉,對高支模區域的危險源分析不準確,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構造體系選擇沒有針對性,支撐體系本身就沒安全可靠性。

4)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文本格式不符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設部【2009】87號文)及《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設部【2009】254號)文的要求,有的就是一本厚厚的計算書,沒有繪製相應的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和節點大樣圖,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根本看不懂計算書,不能指導安全施工。

(2)安全管理不到位

1)一些施工企業不按規定在施工前編制模板支撐系統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有的先按“經驗”搭設,待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批准後,根據按批准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整改到位,留下安全隱患。

2)選用的材料質量不符合要求

建築施工中模板支架的搭設材料一般採用鋼管、扣件、而《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I30-2011)規定宜採用φ48×33.6㎜鋼管,扣件應採用可鍛鑄鐵製作。目前,在建築市場上,許多施工單位使用鋼管、扣件均由市場上租賃而來,由於租賃市場的源頭缺乏有效控制,名義上是φ48×3.5㎜鋼管,實際測量時,不少鋼管壁厚實為φ2.8~3.0㎜,甚至有的只有2.5㎜,其軸向抗壓能力降低φ18.7~13.3%。鋼管使用多年,普碳鋼管易鏽蝕,局部壁厚也變薄,嚴重的出現麻坑,影響其承載力,直接導致模板支撐架結構承載能力下降;有些鋼管經過多年使用後,鋼管產生變形和彎曲,而模板支撐設計時均按直線鋼管來考慮,不考慮其彎曲變形的,實際上鋼管彎曲後的承載能力大為降低。有些鋼管的管端經多次氣割或電焊割,端面嚴重不平整,用作立杆時,在對接扣件部位出現初彎曲,嚴重影響立柱的承載力,易失穩。有些鋼管材質不符合要求,鋼管應採用現行國家標準《直縫電焊鋼管》(GB/T13793)或《低壓流體輸送焊接鋼管》(GB/T3092)中規定的3#普通鋼管,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T700)中Q235-A級鋼的規定。但目前市場上Q235、Q215、Q195鋼管經常混雜,難以保證為Q235。有些扣件合格率低,規範JGJI30-2011表5.1.7規定對接扣件抗滑承載力為3.2kN,直角與迴轉扣件抗滑承載力為8 kN,從現場檢查發現,很難達到此規定。

3)不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①搭設的支撐體系缺少連牆件、剪刀撐,或搭設的剪刀撐不成體系;無掃地杆;縱模水平杆偏少(普遍採用隔一搭一)或未連成整體;立杆間距過大、立杆搭接、使得支撐體系的整體穩定性無法保證;還有一些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不重視模板支撐立杆底部的基礎處理,雨季施工地基產生明顯不均勻沉降,導致模板支撐產生較大的次應力,極易發生垮塌。

②扣件擰緊力矩不符合要求。扣件螺栓擰緊扭力矩值不應小於40N·m,且不應大於65M·m,實際施工中很多達不到要求,大多在20N·m,有的只有10多N·m,節點剛度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承載力降低。

③杆件的接頭不符合要求。檢查時常發現一些工地模架立杆的接頭均在同一水平面上。

④斜撐與地面連接處有防滑措施。多數工地在斜撐與地面的接觸外不加處理,沒有構造措施,大大影響斜撐的受力性能。

⑤立杆頂部自由臂尺寸過大。支撐系統立杆頂部自由臂採用頂託支承的模架,檢查時,常發現立杆頂部伸出頂部水平杆的長度過大,嚴重影響立杆的剛度及水平位移。

⑥周邊無拉結。模板支架應與施工區域內及周邊已具備一定強度的構件(牆、柱)通過連牆件進行可靠連接,而實際檢查中經常未設置。

4)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①有的施工現場將模板支架的搭設工作包給沒有取得建築架子工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木工,造成模板支架搭設的缺陷。

②有些工地未按有關標準配備專職安全員,有的配備了專職安全員,但模板支撐體系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期間,沒有按規定進行有效的現場安全監督。

③高大模板支架搭設前施工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未按規定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過程中也沒有分階段組織檢查驗收,任由操作人員憑經驗隨意搭設,高大模板支撐使用前未進行有效的驗收。

(3)安全監控不到位

1)有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製定安全監控措施。

2)有的安全監控措施未按要求設置監控點,繪繪監控點佈置圖;有的設定的預警值、報警值不符合規範要求。

3)有的安全監控措施未按要求明確監控責任人;有的沒有明確監測使用的儀器;有的沒有規定監控記錄內容和達到預警值、報警值時的處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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