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A
我前兩天聽說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企業若不續簽則構成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B
你是看“央視社會與法”的《律師說》了嗎?我正好第二次勞動合同要到期,看完就直接向公司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
勞動者C
你們的勞動合同聽起來好有保障,為什麼我當初籤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該有的福利都沒有......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也是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該有的勞動者待遇它都要有!
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
快看看這篇文章吧↓
勞動須知一
Q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所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勞動者該有的待遇它都有,比如社保、休假、加班費等等。
勞動須知二
Q
什麼情況下才會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該類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單項工作,如專門開發一個軟件,研發一項技術,推進一項拆遷工作等;
(2)可以按照項目方式承包的工作,如房屋裝修、工程施工中的某項單項內容;
(3)季節性工作,如榨糖、採棉花、採茶葉等;
(4)臨時需要用工的,但需要注意還是應當有一定的持續性,不同於一次性使用的。
勞動須知三
Q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怎麼算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啦!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試用期哦!
勞動須知四
Q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需要繳納社保嗎?
根據前文所述《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企業與員工簽訂了此類勞動合同等同於建立了勞動關係,這時,企業應為員工依法繳納社保。
勞動須知五
Q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是不是就沒有加班費了?
有人認為既然勞動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在此基礎上約定了勞動報酬,那麼就沒有加班一說了,不應當再支付加班工資。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質上仍然為勞動合同,並不是承攬合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仍然以月為週期,與其他勞動合同只是終止期限不同而已。勞動者仍然享有休息休假權,如果存在加班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須知六
Q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本來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就是項目結束日期,事先均已約定好,項目結束了也不存在續簽問題,企業是不是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了?答案其實是需要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央視社會與法 微信號cctvshehuiyufa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