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社會保險確實存在這樣的問題:辛辛苦苦繳納10幾20年的保險,剛剛辦理退休就去世了,有的甚至沒辦退休就去世了。
那交的這些錢該怎麼辦?能不能退呢?
我們國家有兩類社會保險,一類是職工養老保險,一類是居民養老保險。
我們國家這兩類保險的原則,就是參保人去世後個人賬戶裡的錢和利息可以返。統籌賬戶裡的錢不可以返。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己繳納的費用會全部進入個人賬戶,所以不存在虧本的可能。
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只有當年繳費基數的8%的能夠進入個人賬戶。如果我們是企業職工參保,扣除個人工資也僅僅是8%,所以如果是企業職工的話,也不會虧本。
最大的問題在於靈活就業人員,自己通過自己承擔養老保險個人和企業部分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劃入統籌賬戶的企業部分是不會退的。所以,有虧本的可能。
不過,職工去世後還有一部分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待遇。這一部分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沒有的,喪葬費山東省一部分地區是有一千元。
一次性救濟金,山東省是十個月去世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青島市標準是53090元,山東省標準是57750元。
不要以為交了一年的保險萬一去世就可以領取這麼多,根據山東省有關文件規定,滿一年只可以領取1/15,15年才可以領取百分之百。不足一年,是0。
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裡的錢還要注意,退休後我們每月會領取一份個人賬戶養老金,這樣我們個人賬戶裡的錢也會每月減少。
60歲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金額是個人賬戶餘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
比如我們60歲退休,個人賬戶有27800元,這樣我們每個月可以領取200元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如果領取了11個月就去世,那麼我們繼承人可以得到的個人賬戶餘額是27800-200×11=25600元。如果領取養老金期間個人賬戶計發了利息的話,也會額外加上。
所以,參保職工退休後去世,相應的待遇就是有個人賬戶餘額,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萬一參保職工家屬,沒有任何收入來源,還可以申請一部分供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