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點執業醫生猝死算工傷嗎?案例分析


多點執業醫生猝死算工傷嗎?案例分析

多點執業中的法律關係很多醫生與醫院其實搞不太清楚,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作者|邵穎芳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自2009年衛生部首次下發《衛生部關於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到2014年多部委聯合印發了《關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國家政策上不斷鼓勵醫生開展多點執業。截至2018年6月,全國醫生多點執業人數多達11萬。但對於其中的法律關係很多醫生與醫院其實搞不太清楚,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案件簡介】

趙某生前系A醫院的有事業編制的麻醉科執業醫師,由於其單位實行的是輪班制,趙某做一休二,因此其有大量業餘時間,於是2009年開始趙醫生與另一家B醫院口頭協商與該院開展專業麻醉的業務合作。

具體模式就是,B院有需要專業麻醉手術時就通知趙某,由其親自操作或安排其他專業麻醉師來操作。趙某隻需保證是專業麻醉師能來並及時完成就行,至於誰來完成,由趙某安排。不需要專業麻醉的時候,趙某及其手下人也不用去B醫院坐班。

事實上B醫院並未為趙某進行多點執行的註冊或備案。B醫院每月將相關費用直接與趙某進行結算,再由趙某負責其他派來的麻醉師的報酬。

這樣的合作一直持續到2014年8月的一天,趙某在B醫院上班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趙某死後家屬與醫院之間產生了爭議。

【爭議焦點】

家屬認為趙某與醫院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而醫院則認為雙方為單項業務外包關係(承攬關係),是平等主體間民事合同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

【審理結果】

本案經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一審,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認定趙某生前與醫院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後趙某家屬對兩審判決均不服,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湖北高院於2016年9月駁回了趙某家屬的再審申請。

【法律分析】

隨著湖北高院再審裁定書的出具,這個歷時兩年的案件終告一段落。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基本特徵,勞動者要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而趙某隻需要提供麻醉師支持,無需按時出勤,也沒有條件每天固定時間出勤,他甚至可以請其他人代替自己,這些都不符合勞動者的特徵,由此,趙某與B醫院之間屬於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B醫院未為趙某進行多點執行的註冊或備案並不影響其多點執業的性質。

2014年國家衛計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人事(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與擬多點執業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分別簽訂勞務協議,鼓勵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

由此我們知道法律上目前的認定就是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之間是勞動關係,與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之間是勞務關係。

【法律知識點:勞務關係不適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死亡視同工傷的法律規定】

為什麼趙某家屬與B醫院之間要就趙某與醫院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此大費周章,經過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其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趙某存在“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行為,如果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就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視同工傷”的條款,反之則不能適用。只有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條款。

勞動關係中的員工因工傷亡的認定為工傷,按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確定賠償,而勞務關係則按《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意見》處理,除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責任,法律上有時還會依據公平原則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予以一定的補償。

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不適用於勞務關係。

這個規定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是很少見的,當初立法者的本意是考慮到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類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實質上是將工傷的範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進行了擴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這部分勞動者的權益。

實踐中由此條引發了不少的倫理上的問題,甚至出現一方要求積極治療,另一方要求放棄治療的情景。司法實踐中對此條的適用問題也是採取嚴格審核原則的,例如,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就不能適用此條。很大原因是還要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

建議在勞務關係中,引入商業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購買與執業有關的商業保險,例如人身或職業意外險,勞動者也可以為自身投保相關的壽險或健康險,以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作者:邵穎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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