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鄉大病保險單病種年度最高救助限額6萬元

社會保險 經濟 民生 社會 西部商報 2017-06-15

西部商報訊 (記者 張雲)6月13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衛計委、省扶貧辦、甘肅保監局6部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全面部署我省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工作。《方案》提出,省級確定的單病種年度最高救助指導限額標準為6萬元;全省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5元,實行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再報銷政策。

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支出負擔

《方案》要求,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工作通過醫療救助與大病保險在政策、對象、服務、監管等方面的有效銜接,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療支出負擔。《方案》規定,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確保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範圍。其中,低保對象中的全額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中的差額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具體資助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以及個人承擔能力等因素確定。

單病種年度最高救助指導限額標準為6萬

《方案》明確, 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救助對象重特大疾病政策範圍內單病種診療費用,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費用,按不低於40%的比例給予救助,其中低保對象不低於80%,特困人員不低於90%。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省級確定的單病種年度最高救助指導限額標準為6萬元。

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5元

《方案》提出,從2017年4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5元,實行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再報銷政策。在執行現有政策的基礎上,經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對城鄉居民個人自負合規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部分(不含3萬元),大病保險再次給予按比例分段遞增報銷。報銷比例為:0~1萬元(含1萬元)報銷80%;1萬~2萬元(含2萬元)報銷90%;2萬~5萬元(含5萬元)報銷95%;超過5萬元報銷98%,報銷金額上不封頂。同時,將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由5000元降低至3000元。

救助對象出院時只需支付自負醫療費用

《方案》明確,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救助對象出院時只需支付自負醫療費用。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同時,加快推進“一站式”費用結算信息平臺建設,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積極提升“一站式”服務水平,為困難群眾跨地域看病就醫費用結算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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