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社保” 等問題回覆 | 律師解答

網友提問答疑

01

問題:您好,在成都工作每天工資52元,請事假罰款40元,合法嗎?我該怎麼維權?

律師意見:目前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780元/月。根據您的陳述計算工資1131元/月,加上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承擔的部分仍低於1780元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就工資差額部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因此,用人單位只有在上述情況下才可以剋扣工資,其他情況用人單位無權剋扣您的工資。如您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您賠償,從您的工資中扣除賠償金,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02

問題:五險,員工所繳納部分已扣,但社保局查詢顯示已欠9個月未繳。詢問公司,所答,社保算繳納,應繳納多少款,已發給社保局,只是錢未到賬,未支付社保局,這種情況我不通知公司,能直接離職並獲得補償嗎?因公司經營不好,經常停工,近年月工資低,如離職,計算補償的與工資要比正常情況少1500左右,如按離職當年平均工資補償,很明顯計算補償金的依據不合理,請問有什麼辦法嗎?

律師意見:根據您陳述的情況,用人單位為您購買了社會保險,但因種種原因欠繳社會保險9個月;另用人單位效益不好,“經常停工”導致您近幾年的平均工資較低,但用人單位仍是按照這個標準按時發放工資,有無拖欠工資的情況?如果沒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您以上述兩種情況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將無權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的情況,且該情況一直持續到現在,您可以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且有權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標準是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此處的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03

問題:我是89年進入文博事業單位的土地工,身份至今仍叫土地工,而且同工不同酬,到手的工資不到2千,我已經50多了,該怎麼辦?

律師意見:根據您的陳述結合當時的社會現狀,您雖然在事業單位工作,但您並非有編制的“正式工”。延續至今,您的身份由原來的“土地工”變成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女職工未滿50週歲,男職工未滿60週歲)。同工同酬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要結合考慮很多因素,如勞動者所從事行業、工種、業績、工作年限等等,針對同工同酬沒有固定的標準來衡量,司法實踐中,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您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可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04

問題:向領導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自己寫的,他又不要,他又不拿出公司的離職單出來填寫,說是到時候再寫,到時候了,他不承認,我們應該怎麼辦?

律師意見:提出離職的書面申請可通過郵寄送達至用人單位,要在EMS的快遞面單上內含物中勾選“文件”,並明確是辭職申請,郵寄出的辭職申請也要複印一份。保存快遞單號及簽收記錄,用人單位收到快遞次日起的30天后可離職,離職前,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05

問題:因為公司客觀原因導致解除勞動合同,他們給的經濟補償金是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合理嗎?

律師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向您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如未提前30天通知您,可要求用人單位另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是您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此處的月工資指的是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06

問題:你好,請問之前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現在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是一直沒有執行下來拖欠工資,網上查企業又是在營業!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辦呢?

律師意見:您好!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由您向法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有權查詢公司財產情況。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當其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時,除非其經過破產清算程序,否則一般可以認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將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黑名單。公司被納入“黑名單”後,記載和公佈的“黑名單”信息包括:公司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如公司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公司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公司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您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建議您加強與執行法院的聯繫,積極尋找財產線索。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可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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