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給交社保,勞動者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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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鄭州劉偉律師

雖然人社部門給出官方通知,嚴禁各地自行對企業歷史社保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但是並沒有禁止勞動者個人對於企業不交社保問題進行單個維權。因此,對於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依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依法維權,同時社保徵繳部門或者勞動監察部門接到勞動者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糾正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給交社保,勞動者該怎麼辦?


鄭州劉偉律師結合《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針對用人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問題,為勞動者總結以下法律建議供大家參考。

第一、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該法第46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參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期限不滿六個月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例如員工張某在某公司工作了兩年七個月,如果公司沒給張某繳納社保,張某可以以此為由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公司就需要向張某支付三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給交社保,勞動者該怎麼辦?


第二、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繳納社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公司不交社保,有權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第三、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當地社保局或者稅務部門)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糾正、處罰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企業。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辦理社保。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6條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社保徵收部門還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用人單位相應的財產,拍賣所得抵繳所欠的社保費。

用人單位不給交社保,勞動者該怎麼辦?


最後,對於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能夠補辦社保手續的,由社保徵繳機構強制徵繳。司法實踐當中,多數法院認為補繳社會保險費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即使法院受理了,也不會對補繳社保費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甚至有的法院直接駁回該訴訟請求。

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對於用人單位不交社保且不能補辦,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手段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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