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普通民警到領導幹部,最終因受賄罪淪為階下囚!'

汕頭 法律 經濟 投資 人生第一份工作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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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汕頭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汕頭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豐受賄一案,汕頭市紀委監委、汕頭中院聯合開展庭審警示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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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汕頭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汕頭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豐受賄一案,汕頭市紀委監委、汕頭中院聯合開展庭審警示教育活動。

從普通民警到領導幹部,最終因受賄罪淪為階下囚!

被告人張某豐,原系汕頭市招商局副局長,曾任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黨委書記,貴嶼鎮黨委書記,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貴嶼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某豐利用其職務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06.6萬元、港幣135萬元,摺合人民幣共計224萬多元。

其中,張某豐任谷饒鎮黨委書記期間,為張某真、張某雄等13人辦理廠房用地手續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27萬元、港幣95萬元。張某真等人為感謝張某豐對請託事項提供的關照,多次以節日禮金的名義送錢給張某豐。

2009年初,張某豐在其辦公室收受張某偉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通過協調國土部門為張某偉承接的潮陽高鐵站填土工程項目的取土、化驗相關事宜提供幫助。

2009年7、8月份的一天,張某豐在其辦公室收受潮陽某織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平所送的人民幣10萬元,併為該司違建廠房不被拆除一事提供關照。

此外,張某豐還為張某雄、張某東、劉某擔任或續任谷饒鎮所轄社區黨支部書記提供幫助,收受三人人民幣共計4.6萬元。

2005年10月,潮陽區貴嶼鎮被確定為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2008年初,潮陽區政府成立了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並將某廢棄機電產品拆解利用公司確定為產業園區的實施主體。2010年6月,在產業園區試點實施方案的申報工作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情況下,張某豐轉任潮陽區貴嶼鎮黨委書記兼潮陽區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具體負責主導、推進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張某豐與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某良(另案處理)協商,約定產業園區申報過程中不能在政府經費中報賬的開支由該公司負責。

2010年7月至2012年期間,陳某良分多次將人民幣122萬元、港幣50萬元交給張某豐,作為推動產業園區申報工作不能報賬的開支費用以及給予張某豐的好處費。張某豐將其中人民幣60萬元、港幣10萬元用於支付產業園區項目評審專家禮金等不能報賬的開支,餘款人民幣62萬元、港幣40萬元收受後用於個人生活消費等支出,並在企業徵用土地、產業園區的立項等方面為該公司提供幫助。

2018年12月13日,張某豐被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審查。張某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其所涉及大部分的賄賂款。在市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張某豐又主動退繳了全案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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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汕頭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汕頭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豐受賄一案,汕頭市紀委監委、汕頭中院聯合開展庭審警示教育活動。

從普通民警到領導幹部,最終因受賄罪淪為階下囚!

被告人張某豐,原系汕頭市招商局副局長,曾任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黨委書記,貴嶼鎮黨委書記,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貴嶼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某豐利用其職務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06.6萬元、港幣135萬元,摺合人民幣共計224萬多元。

其中,張某豐任谷饒鎮黨委書記期間,為張某真、張某雄等13人辦理廠房用地手續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27萬元、港幣95萬元。張某真等人為感謝張某豐對請託事項提供的關照,多次以節日禮金的名義送錢給張某豐。

2009年初,張某豐在其辦公室收受張某偉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通過協調國土部門為張某偉承接的潮陽高鐵站填土工程項目的取土、化驗相關事宜提供幫助。

2009年7、8月份的一天,張某豐在其辦公室收受潮陽某織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平所送的人民幣10萬元,併為該司違建廠房不被拆除一事提供關照。

此外,張某豐還為張某雄、張某東、劉某擔任或續任谷饒鎮所轄社區黨支部書記提供幫助,收受三人人民幣共計4.6萬元。

2005年10月,潮陽區貴嶼鎮被確定為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2008年初,潮陽區政府成立了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並將某廢棄機電產品拆解利用公司確定為產業園區的實施主體。2010年6月,在產業園區試點實施方案的申報工作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情況下,張某豐轉任潮陽區貴嶼鎮黨委書記兼潮陽區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具體負責主導、推進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張某豐與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某良(另案處理)協商,約定產業園區申報過程中不能在政府經費中報賬的開支由該公司負責。

2010年7月至2012年期間,陳某良分多次將人民幣122萬元、港幣50萬元交給張某豐,作為推動產業園區申報工作不能報賬的開支費用以及給予張某豐的好處費。張某豐將其中人民幣60萬元、港幣10萬元用於支付產業園區項目評審專家禮金等不能報賬的開支,餘款人民幣62萬元、港幣40萬元收受後用於個人生活消費等支出,並在企業徵用土地、產業園區的立項等方面為該公司提供幫助。

2018年12月13日,張某豐被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審查。張某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其所涉及大部分的賄賂款。在市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張某豐又主動退繳了全案違法所得。

從普通民警到領導幹部,最終因受賄罪淪為階下囚!

法庭上,張某豐對自己從山區一名普通公安民警,成長為領導幹部,最終卻淪為階下囚的蛻變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張某豐說:是黨組織把自己從山區一名普通公安民警,逐步培養成一名副處級領導幹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卻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辦事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必須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接受人民和法律的審判,接受法律的懲罰,接受思想及勞動改造,我認罪,我願意接受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豐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張某豐歷任谷饒鎮、貴嶼鎮黨委書記,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如親自出面幫助有關企業辦理土地手續,為他人職務任免提供關照,同時也利用其公職人員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如親自出面找國土所長,(潮陽區)副區長等人為相關企業辦理相關的請託事項。

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張某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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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汕頭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汕頭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豐受賄一案,汕頭市紀委監委、汕頭中院聯合開展庭審警示教育活動。

從普通民警到領導幹部,最終因受賄罪淪為階下囚!

被告人張某豐,原系汕頭市招商局副局長,曾任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黨委書記,貴嶼鎮黨委書記,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貴嶼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某豐利用其職務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06.6萬元、港幣135萬元,摺合人民幣共計224萬多元。

其中,張某豐任谷饒鎮黨委書記期間,為張某真、張某雄等13人辦理廠房用地手續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27萬元、港幣95萬元。張某真等人為感謝張某豐對請託事項提供的關照,多次以節日禮金的名義送錢給張某豐。

2009年初,張某豐在其辦公室收受張某偉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通過協調國土部門為張某偉承接的潮陽高鐵站填土工程項目的取土、化驗相關事宜提供幫助。

2009年7、8月份的一天,張某豐在其辦公室收受潮陽某織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平所送的人民幣10萬元,併為該司違建廠房不被拆除一事提供關照。

此外,張某豐還為張某雄、張某東、劉某擔任或續任谷饒鎮所轄社區黨支部書記提供幫助,收受三人人民幣共計4.6萬元。

2005年10月,潮陽區貴嶼鎮被確定為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2008年初,潮陽區政府成立了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並將某廢棄機電產品拆解利用公司確定為產業園區的實施主體。2010年6月,在產業園區試點實施方案的申報工作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情況下,張某豐轉任潮陽區貴嶼鎮黨委書記兼潮陽區貴嶼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具體負責主導、推進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張某豐與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某良(另案處理)協商,約定產業園區申報過程中不能在政府經費中報賬的開支由該公司負責。

2010年7月至2012年期間,陳某良分多次將人民幣122萬元、港幣50萬元交給張某豐,作為推動產業園區申報工作不能報賬的開支費用以及給予張某豐的好處費。張某豐將其中人民幣60萬元、港幣10萬元用於支付產業園區項目評審專家禮金等不能報賬的開支,餘款人民幣62萬元、港幣40萬元收受後用於個人生活消費等支出,並在企業徵用土地、產業園區的立項等方面為該公司提供幫助。

2018年12月13日,張某豐被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審查。張某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其所涉及大部分的賄賂款。在市監察委員會調查期間,張某豐又主動退繳了全案違法所得。

從普通民警到領導幹部,最終因受賄罪淪為階下囚!

法庭上,張某豐對自己從山區一名普通公安民警,成長為領導幹部,最終卻淪為階下囚的蛻變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張某豐說:是黨組織把自己從山區一名普通公安民警,逐步培養成一名副處級領導幹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卻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辦事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必須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接受人民和法律的審判,接受法律的懲罰,接受思想及勞動改造,我認罪,我願意接受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豐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張某豐歷任谷饒鎮、貴嶼鎮黨委書記,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如親自出面幫助有關企業辦理土地手續,為他人職務任免提供關照,同時也利用其公職人員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如親自出面找國土所長,(潮陽區)副區長等人為相關企業辦理相關的請託事項。

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張某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從普通民警到領導幹部,最終因受賄罪淪為階下囚!

其中一點是交代了大部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坦白程度比較高,按照法律規定是依法應當予以從輕處罰,第二點是他全額退贓,合議庭綜合了全案的證據以及他的認罪態度,包括在案卷裡面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最後進行評議以後,判決他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張某豐當庭表示服判,不需上訴。

張某豐說:自己在基層工作中,經不起人情、物質、金錢的誘惑,從接受請客吃飯逐步發展到非法收受財物,溫水煮青蛙,量變引起質變,終於從違規違紀逐步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蛻變成罪犯的歷程,引人深省,教訓深刻。

案件當庭宣判後,該案審判長以“珍惜職位,遠離貪腐”為題目進行以案普法。

尤其是涉及貴嶼經濟產業園區受賄這個事實,經濟產業園區本是政府主導的項目,前期是由私人企業投資經營,在前期項目的申報過程當中,被告人張某豐表面上是在拿了私人老闆的錢在辦公家的事, 跑經濟產業園區這個項目,他實際上圖的卻是私利,一半裝進了自己的口袋,完全公私不分。國家工作人員在參與關聯企業工作的時候,千萬要做到公私分明,絕對不可踩踏法律紅線。被告人張某豐是前車之鑑,教訓極其深刻。

法官指出,典型案例是一面鏡子,這起案件提醒黨員幹部,必須樹立廉潔意識,必須嚴以修身、嚴以律己、嚴以用權,自覺接受監督約束。

一是加強黨性鍛鍊,自覺抵制職務犯罪。二是學法知法守法,強化廉潔意識。張某豐收受的賄賂中,有些是(企業)老闆借過年過節的名義送的,他自認為是朋友之間的正常交往,沒有認識這裡面暗藏著權錢交易的實質。俗話說,馬到懸崖收韁晚、船到江心補漏遲。學法知法守法是履職的前提條件,只有懂得黨紀國法,才能避免偏離正軌。

旁聽案件審判過程以及聆聽法官以案普法後,旁聽人員表示深受教育。

一系列警示教育活動收到了較好的教育效果。接下來,汕頭市紀委監委、汕頭中院將繼續開展更多的旁聽庭審活動,促進全市公職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營造汕頭風清氣正的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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