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住人同意,公房使用權轉讓是否一定無效?'

上海 舊改徵收律師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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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住人同意,公房使用權轉讓是否一定無效?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38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由於公房的性質是一種國家福利,這種福利不僅是給予承租人,也是給予同住人的,未經同住人將公房使用權轉讓是對同住人權益的侵犯,所以原則上應認為是無效的,但特殊情況例外。具體而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原同住人已搬離公房,受讓人已實際入住。

這表明原同住人是以搬離的行為對公房承租權轉讓進行了認可,這種情況下可認為同住人已同意,因而轉讓有效。如果同住人有證據證明其搬離是基於原承租人的欺詐、協助、詐騙等的,那他可以向原承租人要求賠償。

2、受讓人尚未實際入住公房。

仍居住在內的同住人有證據證明承租人沒有經過其同意而進行了轉讓,或者在同住人已搬離的情況下,同住人有證據證明搬離是基於承租人的欺詐導致的,這時,這種轉讓就是無效的。受讓人的損失可向承租人(即轉讓人)主張。

由此可見,在未經同住人同意的情況下,公房使用權轉讓是否有效,關鍵要看受讓人是否已“入住”(特別要注意的是,入住與交房的時間點是不一致的,入住是指受讓人已實際居住,交房是指受讓人拿到鑰匙,交房是入住的前提,兩者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因此,即便受讓人拿到了鑰匙但還沒有住進去,這也不能叫“入住”)。在未經同住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入住,轉讓就是無效的,受讓人的損失可向承租人(即轉讓人)索賠。如果已經入住,本著維護交易秩序穩定的目的,轉讓就是有效的,同住人的損失只能向承租人索賠。

公眾號“舊改徵收律師”&上海動遷法網(dongqianfa.com)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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