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生活垃圾不分類怎麼辦?混倒垃圾的標準是什麼?官宣出爐!
最近不少小夥伴有疑問,
宣傳那麼多垃圾分類,
如果自己認真做到了,
小區還沒有緊跟節奏,
只有一個垃圾桶怎麼辦?
官宣:拒收!改正期限最多7天!
如果小區認真分類,
環衛運輸還沒有跟上節奏,
一股腦兒混裝運走怎麼辦?
官宣:罰!最高50萬!
6月10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分減聯辦〔2019〕11號),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進行制定:
明確小區垃圾分類如果不符合相關要求,且7天之內整改不力的,將被環衛作業單位拒收!
6月14日,上海城管執法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執法推進會上透露:
《條例》頒佈後,上海垃圾分類執法力度將全面加大,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全部納入執法檢查範圍。處罰力度大大提高,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要求分類處置的,最高可以處以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經營服務許可證。
個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罰200元
單位混裝混運,最高則可罰5萬元
拒不履行分類義務、拒不落實分類措施的單位和個人,除了依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實施處罰外,還會依法將違法當事人的信息納入公共信用平臺,實施信用懲戒。
垃圾分類不合格的判定標準
《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試行)》規定,在生活垃圾交付點擬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溼垃圾、幹垃圾等不同類別的垃圾中,明顯混有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的,該類別分類垃圾即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
至於“判定人”,由收集、運輸單位作業人員擔任,由他們通過現場目測等方式來判定分類是否合格。
如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對判定結果存有異議,可以與判定人溝通,也可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爭議。
並不是發現不合格就要立刻拒絕收運
根據規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現場改正到位的,應當予以清運。
可如果現場無管理責任人、駐守人員或者不能及時改正:
1
收集、運輸單位將在交付點張貼《生活垃圾分類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告知單》,明確混合垃圾類別、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責任人限期改正。
2
在被要求改正的期限內(單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居住區一般不超過7天),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將不予收運;不符合標準的溼垃圾和幹垃圾,均暫時納入幹垃圾收運系統予以清運。
3
如果限期整改到位了,此前不予收運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將重新恢復清運。
“不知悔改”怎麼辦?
1
如果管理責任人還是“不知悔改”,收集、運輸單位可以對混合垃圾拒絕收運,在交付點張貼《拒絕收運生活垃圾告知單》,明確拒絕收運的垃圾類別、起始時間,對混合垃圾進行拍照留證,並報告給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並及時彙總報送區綠化市容部門。
2
這種情況下,只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與收集、運輸單位協調,才可能恢復對拒絕收運單位、居住區的生活垃圾收運服務。
3
管理責任人仍舊拒不改正的,將移送城管執法部門處罰,並將拒不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門,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信息來源:申工社、上觀新聞、綠色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