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為籌集毒資多次實施盜竊 終落法網

三原 刑法 摩托車 張偉 王鑫 毒品 陝西法制網 2019-04-22

近日,三原法院審結了一起為籌集毒資而實施盜竊的案件,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偉、黃亮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分別判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張偉、黃亮騎一輛摩托車從三原縣城關鎮西郊沿關中環線竄至三原縣城關鎮大李村郭小可家門口,發現停放著一輛雅馬哈摩托車,二人先將摩托車推至一無人小路,後將摩托車線絞斷,各騎一輛車逃離現場,並在西郊水庫附近將摩托車底座內物品(雨衣、存摺)扔掉後,將車騎到黃亮家並聯系王鑫收購該車,當天下午王鑫以1000餘元價格收購該車,所得贓款二人用於吸毒。經鑑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4000元。

另查,被告人張偉於2000年-2018年先後三次因犯盜竊罪且均被判處有期徒刑,2018年2月28日刑滿被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偉、黃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偉、黃亮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人共同參與,行為均積極主動,所得贓款二人共同揮霍,二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張偉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盜竊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偉、黃亮為籌集毒資而實施盜竊,在量刑時可適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偉、黃亮當庭認罪態度尚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作者:三原法院 張瑩 崔瑾

責任編輯:唐博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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