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發展,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法總則》也專門設立了“特別法人”一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定西市司法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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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和發展,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運營機制,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法總則》也專門設立了“特別法人”一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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