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車主醉駕被抓,抽血時竟然跑了?結果…

三明 法律 刑法 福建 東南網 2019-07-06

東南網三明7月4日訊(通訊員 洪珊珊)常言道:“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逃避一時是沒有用的,該來的終究會來。故事的主人公黃某為逃避抽血檢測,竟逃跑後躲在橋下睡了一晚,最終,還是難逃法律的制裁。

酒後駕車被查獲

2018年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黃某與朋友飲酒後,開著自己的小車上路,在駕駛到三明市梅列區新市北路工商局路口時,遇到了依法執勤的民警,民警將黃某車引至檢查處後發現,黃某可能涉嫌酒駕,就讓黃某對著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吹氣,結果顯示黃某的呼氣酒精含量高達179mg/100ml!已遠超醉駕標準,民警遂將黃某帶到醫院準備進行進一步的抽血檢測。

抽血檢測竟逃跑

到了醫院後,執勤民警為黃某抽血檢測事宜辦手續,當要輪到黃某抽血時,誰曾想,黃某先是左顧右盼了一番,然後一個激靈,拿出了百米衝刺的速度,瞬間從等候抽血的地方跑了!一鼓作氣衝出了醫院,消失在了茫茫夜色中。

執勤民警見狀馬上追了上去,但是由於地形複雜,加之醫院內人員較多,最終沒能追上。

酒精散去後歸案

意外的是,第二天中午,公安機關來了個不速之客。

原來,黃某主動來投案了。但是,經過一個晚上的休息後,黃某血液裡已經檢測不出酒精含量。

依法判決終獲刑

2019年7月3日,福建省梅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某危險駕駛一案。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飲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後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為179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其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依法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其行為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最終,被告人黃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通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但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因此,逃避血液酒精檢測並不能逃得過法律的懲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是每個公民都應當遵守的義務!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