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三江源國家公園穿上“護身衣”

三江源 瀾滄江 黃河 可可西里 青海新聞網 2017-06-11

青海新聞網訊 6月2日,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至此,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與保護,將穿上法制保障的“護身衣”。

建立國家公園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生態制度設計。2016年3月5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廳字〔2016〕9號),3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青海代表團審議時,強調“在超過12萬平方公里的三江源地區開展全新體制的國家公園試點,努力為改變‘九龍治水’,實現‘兩個統一行使’闖出一條路子,體現了改革和擔當精神。要把這個試點啟動好、實施好,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保護管理經驗,努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8月22日至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青海視察工作時,再次強調“青海的生態地位重要而特殊,必須擔負起保護三江源、保護‘中華水塔’的重大責任”。“要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加強三江源和環青海湖地區生態保護,築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堅決守住生態底線,確保‘一江清水向東流’”。

由此可見,制定《三江源國家公園條例(試行)》是貫徹落實試點方案,做好體制試點工作的“規定動作”和“必答題”,是實現依法建園和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必備要件,更是為全國提供可複製、可推廣保護管理經驗的現實需要。

前期準備:打實基礎“細化再細化”

2016年10月18日,我省召開專題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條例》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及時協商,組成由實際工作者、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環境資源法專家參加的起草小組,採取分頭起草和集中討論相結合方式,開展起草工作。11月中旬,形成初稿並徵求到省人大法制委,玉樹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瑪多縣、雜多縣、治多縣、曲麻萊縣人民政府及省內4名專家學者、國家公園管理局內部處室及其管委會、管理處意見120餘條,徵求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意見建議共113條,經反覆研究修改後,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12月16日,將徵求意見稿報送國家發改委,徵求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領導小組13個國家部委的意見建議65條,起草小組經認真研究討論後,進行了充分吸納。

省政協於12月30日,就條例徵求意見稿專門召開立法協商座談會,省直相關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省委負責人、省政協立法協商智庫專家、宗教界人士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起草小組梳理採納相關意見建議並進一步修改後,經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局務會研究形成條例送審稿——《條例》(草案)。草案經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共青海省委第132次常委會同意。

省人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前介入,參加省政府法制辦組織的論證會,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專程赴全國人大環資委徵求意見,組織調研組先後深入玉樹州、果洛州實地調研,徵求長江源、黃河源、瀾滄江源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同時將條例草案印送省人大各專委、法制諮詢組成員、環資委委員及相關州縣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在收到省政府報送的條例草案議案後,環資委又徵求了省環保、住建、國土、農牧、水利等部門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曹文虎帶領調研組赴浙江考察學習,錢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情況,為審議條例草案做好充分準備。2017年3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對依法推進三江源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實現自然資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續利用,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條例》草案內容全面,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省人大環資委的審議意見和國務院13個部委的指導意見,提出了統審工作方案,著力進行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將《條例》草案在青海人大網和青海新聞網公佈,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二是常委會副主任馬偉帶領有關同志,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示彙報;三是法工委組成有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參加的立法調研組,赴玉樹州、果洛州、曲麻萊縣、瑪多縣進行了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政府部門、園區管委會、保護管理站和當地群眾代表的意見建議;四是與省政協社法委進行了立法協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五是召開省政府有關部門座談會和常委會法制諮詢組專家論證會,對《條例》草案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論證。5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意見建議和修改情況彙總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六條關於“納入國家財政支出範圍”的表述,不夠嚴謹。經研究,將草案第六條修改為:“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社會共同參與的資金籌措保障機制,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等所需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申請中央財政逐步解決。”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加強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方面的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公眾的生態保護意識。根據這個意見,將草案第八條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三江源國家公園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文化,增強全民生態文明意識,促進三江源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的宣傳報道,並加強輿論監督。”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制諮詢組專家的意見,結合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工作實際,對草案有關國家公園管理體制的內容作進一步梳理調整,將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綜合修改為:“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管理。建立以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為主體、管理委員會為支撐、保護管理站為基點、輻射到村的管理體系。”“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下設長江源(可可西里)、黃河源、瀾滄江源園區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下設保護管理站。”“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園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承擔自然資源管理、生態保護、特許經營、社會參與和宣傳推介等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制諮詢組專家提出,在三江源國家公園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活動中,應當對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站以及當地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職責作出規定。據此,增加這方面的內容:“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站承擔有關生態管護工作職責。”“三江源國家公園內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三江源國家公園內鄉鎮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站的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健全野生動物傷害補償制度”的內容範圍較窄,還應增加有關野生動物致“財產損害”的補償和保險的相關規定。經研究認為這個意見是合理的,將此款修改為:“構建保護野生動物長效機制,健全野生動物致人身、財產損害補償制度,鼓勵開展野生動物致人身、財產損害商業保險。”

根據省人大環資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對草案第四十七條作如下修改:對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作重複規定,刪除本條第四項“超標排放汙染物”、第五項“防火期內野外用火”和第九項“使用劇毒、高殘留以及可能造成二次中毒的農藥”的內容。同時,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作相應修改。

“起草過程,打好了堅實的基礎,修改過程,可以說是'細緻入微'”——省人大法工委一位參與起草《條例》的負責人這樣說。

2017年5月3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6月1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二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表決稿和修改情況的彙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和表決。意見建議和修改情況彙總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建立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省份生態補償合作機制,健全流域協作制度。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建立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生態保護、生態補償、技術協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機制,積極推動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和建設。”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完善三江源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健全財政投入為主,流域協作、規範長效的生態補償制度體系,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技術、實物、安排就業崗位等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方式。”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聘用生態管護員時,應當著重考慮當地牧民群眾利益,讓牧民群眾充分參與國家公園建設,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管護公益崗位制度,合理設置生態管護公益崗位,聘用國家公園內符合條件的居民為生態管護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在保持草原承包經營權不變的同時,要按照國家政策發展相關產業,切實保障牧民群眾合法權益。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保持三江源國家公園內草原承包經營權不變,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並按照國家政策發展相關產業。”

……

歷時七個月,《條例》正式形成。

立法範疇:全面“鋪網” 將保護範圍“擴至最大化”

《條例》分為總則、管理體制、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七十七條,對三江源國家公園保護、建設、管理活動等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三江源國家公園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管理。建立以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為主體、管理委員會為支撐、保護管理站為基點、輻射到村的管理體系。公園管理局下設長江源(可可西里)、黃河源、瀾滄江源園區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承擔自然資源管理、生態保護、特許經營、社會參與和宣傳推介等職責。管理委員會下設保護管理站,承擔有關生態管護工作職責。

三江源國家公園所在地州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推進轄區內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縣人民政府負責行使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等職責。三江源國家公園內鄉鎮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國家公園保護管理站的職責,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條例》確定,三江源國家公園主要保護對象包括:草地、林地、溼地、荒漠;冰川、雪山、凍土、湖泊、河流;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礦產資源;地質遺蹟;文物古蹟、特色民居;傳統文化;其他需要保護的資源。

《條例》規定,禁止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內進行採礦、砍伐、狩獵、捕撈、開墾、採集泥炭、揭取草皮;擅自採石、挖沙、取土、取水;擅自採集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撿拾野生動物屍骨、鳥卵;擅自引進和投放外來物種;改變自然水系狀態;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等。

《條例》指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自然資源的系統保護和管理,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採用先進適用的恢復和治理技術,保持生物多樣性。實行嚴格保護,除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不損害生態系統的居民生活生產設施改造,以及自然觀光、科研教育、生態體驗外,禁止其他開發建設,保護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完整性。

……

“獎罰明確,責任到人,目的在於讓三江源國家公園的保護與管理工作在‘初級階段’就被擺在重要位置,調動起各方積極性,一起為保護園區盡力、盡責”。省人大法制委一負責人介紹說。

《條例》出臺後,“護身衣”將為三江源國家公園的管理與保護“保駕護航”,從而為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築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發揮更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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