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陽9人涉惡被判,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

汝陽 刑法 經濟 大河報洛陽新聞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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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曼

本報訊 日前,記者從汝陽縣人民法院瞭解到,8月9日汝陽縣人民法院對王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6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丁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肖某某、肖某甲採取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佔用他人財物,或長時間尾隨、威脅他人,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等方式,實施尋釁滋事犯罪九起,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指使丁某某、肖某某等人用脅迫手段強行向他人索要錢財,數額達3.3萬元。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為索取債務,指使衛某某、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暴力情節。

汝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丁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肖某某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屬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王某某、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丁某某、孟某某、董某某、肖某某、肖某甲、衛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九個月至五年零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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