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肇事逃逸緻人傷亡 如東檢察官:主觀惡性需重罰

如東縣 交通 刑法 騎行 江蘇 法律 保險 儀徵檢察 2019-06-08

來源:江蘇檢察網 吳泱

說起現在大街上隨處可見的“電動自行車”,大家可能都是又愛又恨。電動自行車因價格不貴、不用費錢加油、騎行省力而受到不少人的青睞。但是,這種跑起來速度不慢,無聲無息的騎行工具卻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2018年11月21日18時左右,馮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如東縣雙新線雙甸大橋北側路段時,由於車速過快,在加上開車走神,等發現眼前正在步行的吳某某時已經來不及剎車,致使吳某某身受重傷並於26日死亡。事故發生後,本該報警並在事故發生地原地等待交警的馮某某卻選擇了駕駛車輛逃逸,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9日馮某某就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依法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

馮某某在面對訊問時,稱自己逃逸是因為怕賠錢,而且還有僥倖心理,覺得現場沒有監控,警察和受害人肯定找不到自己,另外自己覺得撞擊力度也不大,被害人可能就受了點小傷,所以就離開了現場,回去之後,馮某某跟家裡人也沒有說實話,只說自己在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家裡人也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直到其親屬在協查通告上看到了馮某某的照片來問馮某某,心虛的馮某某才慌了神,只得主動投案自首。

近期,如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如東縣人民法院就馮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訴,如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檢察官說法:

被告人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並部分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其存在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目前我國的電瓶車管理制度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電瓶車本身沒有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面臨鉅額賠償,而這些賠償將由駕駛人獨自承擔。因此在駕駛電瓶車時,駕駛人一定要嚴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減速慢行,注意觀察。一旦發生事故,千萬不能因為害怕或者抱有僥倖心理而逃離現場,而應當主動報警,積極搶救傷員,從而爭取法律的從輕處理,要知道所謂的一時僥倖導致的可能是一條寶貴生命的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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