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剛買回的手機出故障,容縣一女子打官司索賠敗訴卻“贏”回一臺新手機

容縣 蘋果 玉林 廣東 法律 經濟 廣西 玉林新聞網 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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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輸了,卻“贏”回手機。近日,容縣農女士索賠敗訴後,意外地收到店家退換的全新蘋果8手機,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這得從一起手機購買糾紛說起。

奇!剛買回的手機出故障,容縣一女子打官司索賠敗訴卻“贏”回一臺新手機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託人買回的手機出故障 她打官司索賠敗訴

原來,農某打算買一部新手機,她通過朋友認識了本地的楊某,並瞭解到楊某有朋友在廣東經營手機,農某便通過微信與楊某商定,由其幫忙購買一臺全新的蘋果8P256G港版官換機。

之後,農某通過手機轉賬5600元給楊某,楊某即與廣東某手機配件店確認訂單,手機配件店直接發貨給農某。

蘋果8手機到手後,農某卻高興不起來。因為手機剛拿到沒多久就出現了故障,無法正常使用。為此,農某與楊某發生糾紛。今年初,農某一紙訴狀將楊某訴至容縣法院。

3月14日,容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農某稱,楊某作為手機的銷售者,沒有提供合格的手機給她,她有權利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楊某退回手機款並賠償手機款的兩倍經濟損失。

“我不是適格被告。”楊某認為,農某起訴錯了,應該起訴手機店。雙方不是買賣關係,他只是幫忙聯繫銷售者而已。

容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雖然把購買手機的款項轉給被告,但原告清楚自己並非是直接在被告處購買手機,而是在被告的幫助下,購買被告朋友所經營的店鋪的手機,被告在原告購買手機的交易活動中只是起到中間人的作用,雙方實為居間合同關係。原、被告之間沒有形成買賣手機的合同關係,也沒有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係,原告以產品銷售者責任要求被告退回手機款並賠償手機款的兩倍經濟損失,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判後促調解 她終換回新手機

判決之後,案件就此了結,但問題沒有真正解決。農某輸了官司,心裡也不舒服。“雖然法院作出了判決,你們還是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糾紛。”雙方到法院領判決書當天,主辦該案的韋法官本著判決結果要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初心,繼續做雙方調解工作,希望雙方能解決好紛爭。

其實,在案件開庭前,韋法官已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當時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原告購買的手機是否為不合格產品,農某說手機質量有問題,可沒有相關機構的檢測鑑定;楊某則認為手機沒問題,雙方無法達成調解。

為此,韋法官建議,雙方將故障手機交到有資質的手機維修部門檢測維修,如能修好就由原告繼續使用,修不好則由被告負責和店家聯繫退換或退錢。雙方聽從了法官的建議並訂下協議。最後原告購買的手機經檢測後無法修復,店家只得重新更換一臺全新的蘋果8手機給原告。

( 玉林晚報 記者 陳梅 通訊員 黃宇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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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子揚|主編:劉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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