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誰說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後只能離職?'

人生第一份工作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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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家對勞動者的權利保障力度逐年加大,但是仍然有很多勞動者在自身權益收到侵犯後選擇忍氣吞聲,沒有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這並不是因為勞動者沒有維權的意識,而是因為他們擔心即使自己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難以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下去。難道離職真的是勞動者維權後不可避免的宿命嗎?小編用西固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告訴你:不是!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原告張某自2006年起就一直在西固一家百貨公司工作,至今已逾十年。工作期間,張某因表現突出被提拔為百貨公司的中層領導,然而在2015年底,其因為工作原因與主管領導發生衝突,被領導要求停職反省,待認識到自己的問題之後再回公司上班。停職期間,公司領導兩次打電話詢問張某是否要回公司上班,張某因心中不平,每次均以“還沒有認識到問題”為由予以迴應,也沒有來公司上班。2016年2月,公司在徵詢工會意見之後,自行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係並在單位內部公示,但由於公司當時未能和張某取得聯繫,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始終沒有向張某送達。

自此之後,公司再沒有向張某支付工資,令張某心中更為不滿,但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張某直到2018年11月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也是在此時才得知自己已被公司開除。張某認為自己在公司工作十幾年,期間一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只不過由於被領導批評,一時想不通才沒有上班,公司竟然因為這樣一點小事就將自己開除,太過於無情。然而由於張某提起仲裁的時間距離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年多,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了他的申請。無奈下,張某隻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停職期間的工資並予以經濟補償。

立案受理後,辦案法官第一時間通知原、被告雙方庭前調解。被告百貨公司的負責人表示,依照公司的內部規定,員工曠工三天以上即視為自動離職,張某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崗數十天,已經違反了公司的規定,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係的決定沒有任何不妥。原告張某也難掩心中的怒火,認為自己當時離崗是領導的決定,並不屬於無故曠工,公司自行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公司從未向其告知解除勞動關係,兩年多來他一直在家等待公司的通知,公司應當給予他一定的經濟補償。

鑑於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辦案法官先讓他們冷靜一下,待雙方情緒平復後耐心地做起了調解工作。法官告訴張某:“雖然停職反省的決定是公司領導做出的,但是停職期間領導也曾不止一次詢問你是否願意上班,你因為心中對領導仍有不滿,屢次以沒有反省好為由拒絕上班,這是事實;兩年多來,公司再沒有向你支付過工資,你既沒有主動向公司詢問,也沒有采取任何行動,致使損失擴大,這也是事實,你對此也有一定責任。”接著,辦案法官又對百貨公司的負責人說:“即便公司要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也要依照法律規定通知原告本人,現在的聯繫方式這麼多,難道兩年多來公司沒有任何途徑聯繫原告嗎?原告十幾年來一直為公司工作,就算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公司連一聲知會都沒有就徑自解除勞動關係,真的合情合理嗎?” 辦案法官的一席話令雙方當事人頗為動容,公司負責人隨即提出了調解方案:願意和原告協商經濟補償事宜,但是公司已在兩年前就已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關係,這兩年期間的工資實在沒有辦法向原告支付。然而原告此番起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討要工資,於是一口回絕了被告的調解方案。

眼見調解再度陷入僵局,辦案法官為了緩和矛盾、化解糾紛,提出了一個新的調解方案:如果原告自願放棄所有的訴訟請求,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回到公司繼續工作?這一方案令原、被告雙方十分驚訝,因為實踐中鮮有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之後還能再回去工作的情況。當然,辦案法官之所以如此提議,也是綜合考慮到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原告已經年過五十,再找一份新的工作談何容易,如果能夠重新回到公司上班,繼續從事自己熟悉的工作,既可以獲得固定的收入,也不存在不能勝任的問題;對於被告公司而言,如果重新接納這樣一位有豐富工作經驗的老員工,既可以徹底消除原告心中的不滿,也省去了一筆經濟補償費用。這一調解方案瞬間得到了原、被告雙方的同意,被告當庭告知原告第二天重新回公司上班,而原告也撤回了對公司的起訴,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者從狀告用人單位的那一天起,就已經做好了離職的準備。但對於法院而言,除了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外,也不希望看到勞動者因為維權而失去工作。本案的辦案法官通過耐心、細緻的調解,使勞動者能夠在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之後重新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既有效解決了爭端,也修復了原本已經破裂的勞動關係,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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