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 這些證據可收集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勞動合同是認定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必要條件。宋銓在公司工作10個月時間,但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而且一句話就把他趕走了。

事後,宋銓以自己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為由進行索賠,但被仲裁駁回。法院審理認為,他所提供的電話表上有其姓名、車牌號和電話,並且該電話表上加蓋有公司公章,在其他證據佐證下應當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由此,判決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元。

基本案情

宋銓說,他於2018年3月6日入職北京一家混凝土公司,擔任貨運司機一職。在職期間,其平均月工資4500元。可是,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

“我是農村人,繳不繳社保無所謂,只要每月開工資就行。可是,沒過多久,公司竟然不讓我幹了。”宋銓說,公司通知他的時間是2018年12月25日,且沒有說明讓他走的原因,只說讓他回家待崗。

由於公司同時讓宋銓與另外4名同事一起離開,所以,他覺得不可能在公司繼續幹下去了。於是,在第二天,即2018年12月26日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郵寄了離職函。

接下來,他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1.2018年3月6日至12月2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6000元;2.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4500元。此外,要求確認在上述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仲裁機構審理後,認為宋銓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駁回其全部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庭審時,宋銓提交3份證據證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一是司機電話表。該表不僅有宋銓的姓名、車牌號和電話,在電話表頭上還加蓋有混凝土公司質檢試驗專用章。

二是2018年4月的一張名為“砼公司”食堂就餐卡。宋銓稱“砼公司”即被告混凝土公司,該就餐卡系混凝土公司發放,每月一張。

三是混凝土公司的資質證明材料,其上也蓋有混凝土公司的公章。

此外,小郭等4名司機出庭證明其與宋銓系同事,並被公司在同一天辭退。

混凝土公司對司機電話表、食堂就餐卡均不予認可,但認可資質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不認可與電話表、就餐卡的關聯性。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參考其他因素確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本案中,宋銓提交了司機電話表、砼公司食堂就餐卡、混凝土公司資質證明、4個同事的證言材料,雖然這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直接有效證據,但這些材料前後一致,聯繫起來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鏈,可以據此認定宋銓與混凝土公司之間曾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在法院庭審質證環節,混凝土公司雖否認錄用過宋銓,但其未提交本單位完整的員工名冊。因此,對其否認與宋銓存在勞動關係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鑑於混凝土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對宋銓陳述的入職、離職時間、月工資數額、未繳納社保、離職原因等事實予以採信。因此,法院確認2018年3月6日至12月26日期間宋銓與混凝土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混凝土公司未為宋銓繳納社會保險,宋銓有權與混凝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混凝土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由於宋銓要求混凝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500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宋銓與混凝土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混凝土公司應支付宋銓2018年4月6日至12月26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25965.52元。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38條、第46條、第47條、第82條之規定,判決支持宋銓的全部訴訟請求。

記者提示

員工維權當廣泛收集證據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是追索離職補償、加班費用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的前提。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非常複雜,需要很多證據加以證實。雖然勞動部門有這方面的專門規定,但在本案中,認定事實勞動關係存在所使用的證據比較特殊:即在沒有工資表、招聘表的情況下,靠一張加蓋單位公章的電話表、一張就餐卡和一張公司資質證明,串聯起來就形成了證據鏈,同時,也就確認了勞動關係的存在。

這就給勞動者一個啟示: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是廣泛存在的,只要用心就能收集到。只要有證據,就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要留意收集證據。

在此,有必要提示一下,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依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在證據方面,下列事項均可作為參照憑證: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記錄;五是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本報記者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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