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後沒有報酬?員工起訴中石化青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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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袁先生2016年8月2日進入中石化青島分公司工作,2017年11月30日,中石化青島分公司解聘了袁先生。此時袁先生認為,他工作期間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律規定,中石化青島分公司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報酬,遭到對方拒絕。隨後,袁先生向青島市黃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中石化青島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袁先生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42690.02元。但中石化青島分公司不服,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袁先生的上訴請求。

袁先生2016年8月2日進入中石化青島分公司工作,袁先生稱,公司要求他工作時間為上24小時休24小時,法定節假日不休息。並在他工作期間,公司要求員工在考勤表上簽字,雖然考勤表上的時間未超過7個小時,但那只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而要求員工每月籤一次假的考勤表。而對於自己真實工作時間方面,袁先生稱,因其工作崗位及性質原因,會將加油時所收款項放入中石化青島分公司指定地點並在《加油站投幣記錄&現金核實表》簽字,袁先生簽字後其領導會簽字確認。所以該表格可以證明自己真實的加班情況。

對此,袁先生曾向青島市黃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稱工作期間存在加班事實,上班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法定節假日不休息。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審理,作出青黃勞人仲案字[2018]第2014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中石化青島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袁先生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42690.02元。

中石化青島分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中石化青島分公司辯稱:袁先生的工作時間安排為早班、中班、夜班、休息,每班次休息1小時,實際每天工作不超過7小時,每月合計工作平均不足160小時。並不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167小時。同時中石化青島分公司還提出,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袁先生所執行的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與普通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袁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字的考勤表具有法律效力,袁先生應對自已的民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時袁先生所提供的《加油站投幣記錄&現金核實表》的複印件不足以確認存在加班事實而推翻考勤表所表達的內容。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袁先生的仲裁請求。

袁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將公司起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審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信網記者 楊宇宣

[來源:信網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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