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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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懷孕女工與公司間勞動爭議,誰是誰非?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7月1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李某某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上訴人(一審李某某)李某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2018年12月12日,李某某不服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勞動合同糾紛訴訟。2019年1月3日,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亦不服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向平度法院提起勞動合同糾紛訴訟。

2019年1月7日,平度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合併審理李某某訴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和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訴李某某勞動合同糾紛兩案。平度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合同於2016年3月21日解除,且李某某領取了經濟補償金;依據2016年4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李某某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企業變更為私營企業)的勞動關係自2016年4月1日開始建立,因此,李某某要求確認自2013年12月起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不予支持。平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李某某丈夫劉某某的信訪意見,對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方面進行了調查處理,檢查結果顯示,該企業所涉粉塵、噪聲及化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標。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某的工作崗位為操作工,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調整生產線是企業的自主經營行為,對李某某調崗具有合理性。在李某某連續曠工7天的情況下,2018年9月25日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再次給李某某發送員工返崗通知書,但是,李某某並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內返崗,該行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員工請假管理的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相應依據。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通知工會,履行了程序義務,因此,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屬於合法解除。確認雙方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2019年3月5日,平度法院作出判決:一、李某某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之間自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二、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解除與李某某之間的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三、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1、依法確認李某某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自2013年至今期間存在勞動關係。2、依法確認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3、依法撤銷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4、依法判決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與李某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工作內容:音質檢驗;工作地點:後勤檢驗室;工作時間:8:00—17:00;懷孕期間福利待遇嚴格按勞動法執行。案件一、二審訴訟費由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承擔。

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李某某的上訴請求。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焦點問題:調整工作崗位是否對李某某身體有危害、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進行了法庭調查。

關於調整工作崗位是否對李某某身體有危害問題。李某某認為,新的工作崗位有膠水,特別刺鼻,李某某當時懷孕3個月多,膠水對胎兒成長不利,原來崗位是長白班,調整後崗位是兩班倒,要上夜班,基於以上原因不同意調崗。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認為,平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李某某丈夫上訪要求,對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及公司全面進行檢查,並進行鑑定,結論是該企業所涉粉塵、噪聲及化學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都不超標。李某某認為,該檢驗報告說明有毒有害物質不超標,並不代表環境無毒無害,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孕婦工作環境需要無毒無害,而不是有毒有害物質不超標即可,有毒有害環境對胎兒成長不利不能安排孕婦工作。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問題。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認為,李某某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連續7天自行脫離工作崗位,根據公司規定,其行為視為曠工,曠工3天按自動離職處理。鑑於李某某是老員工,通知其兩天內回公司報到,逾期不報到做無故曠工自動離職處理。李某某收到返崗通知書後,未在指定時間內到公司報到,故決定解除與李某某的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在公司院內公告欄及車間牆壁上都進行了公示。李某某認為,公司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公示,也沒有告知李某某,也沒有李某某的簽字學習記錄,李某某並不知道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也沒有組織職工學習。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李某某2018年9月18日、19日、20日去公司上班,門衛都不讓進門。李某某收到返崗通知書後,2018年9月26日又到公司上班,公司還是不讓進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徵求了工會意見問題。李某某認為,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只是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通知了工會,並不是徵求工會意見。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認為,向工會徵求了意見,工會同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關於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問題。李某某認為,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一直是一個勞動用工主體,勞動關係一直存在,雖然期間領取過經濟補償金,不影響勞動關係的連續性。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認為,雙方勞動關係期間是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8日,2016年6月2日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人、企業類別及企業類型等進行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私營企業,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也進行了變更。2016年4月1日李某某與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私營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

在法庭辯論中,雙方圍繞上述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

在最後陳述中,李某某請求支持其上訴請求。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後,合議庭將主持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擇期宣判。

記者注意到,該案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仲裁和法院審判中,均未涉及此前有媒體報道的青島某電子有限公司向李某某索賠13萬元。

整個庭審過程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了視頻直播。新聞媒體記者和市民代表旁聽了庭審。

(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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