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指引徵求意見

期貨 基金 投資 公募 金融界 2017-06-16

為全面貫徹落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統一基金行業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就擬定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及相關配套文件徵求行業意見。

《指引》中所稱的基金募集機構,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

《指引》提出,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 五種類型。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要匹配,適當性匹配原則為:C1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1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2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2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3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3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4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4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C5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所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指引》還明確,在中基協備案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銷售適當性管理參考本指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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