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協會”擾亂期貨市場罰40萬,“祕書長”起訴證監會二審維持原判

中國蛋品流通協會發布的一篇“聯名上書”,號稱雞蛋期貨遭多頭惡意炒作、“協會”力不從心、請求有關部門查處,未曾料想,這則假消息讓其“山寨協會”的身份徹底曝光。

2017年11月17日,中國證監會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的“中國蛋品流通協會”,發佈虛假誤導性信息,嚴重擾亂期貨交易市場,而且,該“協會”的部分“會員”通過賣空獲利。

武漢農民曾某雄作為“協會”的“祕書長”,被認定是上述“聯名信”的編造、傳播者。大連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曾某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23. 82元,並處罰款40萬元。

“山寨協會”擾亂期貨市場罰40萬,“祕書長”起訴證監會二審維持原判

↑據視覺中國

曾某雄不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證監會於2018年7月11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後,曾某雄將中國證監會及大連證監局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認為二被告辦案中存在程序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要求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

西城區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駁回曾某雄的訴求。曾某雄不服,提出上訴。日前,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已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曾某雄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山寨協會”編造發佈“聯名上書”】

2017年11月17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一起以所謂“社團組織”的名義、以聯名公開“舉報信”的方式、通過互聯網媒介編造傳播期貨市場虛假信息的典型案件。

據通報,2016年6月上旬雞蛋期貨主力合約JD1609價格持續上漲,“中國蛋品流通協會”(未在民政部門登記,以蛋品貿易商和養殖大戶為主要成員)部分“會員”因持有該合約空單出現較大虧損。

2016年6月14日,該“協會”所謂“祕書長”曾某雄起草了《轉交給大商所領導的一封信——中國蛋品流通協會聯名上書》,捏造雞蛋期貨遭多頭惡意炒作、“協會”力不從心、請求有關部門查處的虛假誤導性信息,並誇大事實稱“有雞蛋養殖戶因套期保值被逼借高利貸,即將家破人亡”。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則虛假信息在網上至今仍可找到。“聯名信”中提到:

“做多的惡意炒作,已經脫離現貨太多了,現在已經背離現貨1200多點,多數產業內的客戶受損嚴重,由於期貨套保賬戶的實際虧損,現貨雞蛋銷售受阻,價格低迷。局面是已經無法進行日常的運作,甚至惡化到工人工資和飼料錢也無法保障。甚至有的套保養殖場,被逼迫到借高利貸,即將家破人亡的境界。萬一引發自殺自殘,聚眾上訪等惡性群體性事件是誰之過與?”

……

“我們雖然作為中國蛋品流通協會,但是我們是自律行業,民間組織,我們協會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已經實在是力不從心,必須請求交易所出手。”

中國證監會的通報顯示,2016年6月15日早7點10分,曾某雄通過由其擔任網絡管理員的“中國蛋雞信息網”互動“論壇”公開發布上述虛假信息,當日10點50分農產品期貨網發佈該信息,10點55分,經相關門戶網站轉載後傳播範圍進一步擴大,嚴重擾亂期貨交易市場。

“山寨協會”擾亂期貨市場罰40萬,“祕書長”起訴證監會二審維持原判

中國證監會對“中國蛋品流通協會”發佈虛假誤導性信息的通報。

當日,JD1609合約價格大幅下跌,最大跌幅達4.1%,成交量迅速放大,創5個月來的新高。部分“協會”的“會員”通過賣空該合約獲利。

【謊言的代價:“祕書長”被罰40萬】

2018年2月1日,大連證監局作出[2018]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了曾某雄存在“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藉助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交易期貨獲利”的違法事實。

“聯名信”中表述“甚至有的套保養殖場,被逼迫到借高利貸,即將家破人亡的境界”,但曾某雄承認,該表述並無事實依據,屬於虛假信息。

“聯名信”中提出市場中存在做多資金惡意炒作致使期貨合約價格與現貨價格背離的觀點,並表述“我們協會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已經實在是力不從心,必須請求交易所出手”,“希望監管機關能夠好好查一查這些投機資金……其中是否有涉嫌對價格的惡意操縱而達到非法獲利的違法行為”,署名“中國蛋品流通協會”。上述表述使投資者產生全國性雞蛋行業協會實名舉報,交易所等監管部門會調查JD1609合約做多資金的認識。

經核實,“中國蛋品流通協會”未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無章程無財產,屬於非法社會團體組織。上述關於該協會的表述屬於虛假信息。

在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前,曾某雄使用其個人期貨交易賬戶分兩次賣開1手、2手JD1609合約空單,6月15日虛假信息發佈後,於當日買入3手JD1609合約平倉,獲利1260元,扣除交易手續費36.18元,違法所得1223.82元。

大連證監局認為:作為“聯名信”一部分的“中國蛋品流通協會”屬於事實上的虛假信息,本身就具有強烈的誤導性和欺騙性。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曾某雄利用“聯名信”對JD1609合約造成的影響操作獲利,該獲利即是違法所得。

最終,根據曾某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大連證監局決定:給予曾某雄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23. 82元,並處罰款40萬元。

曾某雄不服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中國證監會於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75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

【起訴狀告證監會:稱文章是“道聽途說”而非捏造】

行政複議未能改變處罰結果,曾某雄選擇起訴。他將中國證監會及大連證監局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

曾某雄詳述的起訴理由中,他認為,自己不存在案涉行政外罰中的“違法事實”。首先,他不存在編造虛假信息的事實。案涉文章的內容非編造,是由客觀事實部分和“道聽途說”來的未經證實的部分組成。未經證實的內容,均不是曾某雄主觀編造的,最多隻是“道聽途說”來的。未經登記民間組織發佈的信息不等於“虛假信息”。編造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的認定標準是文章“內容”上的編造,與發佈名義主體的合法性無關。案涉“聯名信”並非由其獨立完成。他僅是執筆寫成初稿。

其次,曾某雄認為,他在2016年6月15日的獲利不屬於非法獲利。2016年6月,他共進行354筆共701手開平倉期貨交易,其中關於JD1609合約操作31筆,38手開平倉記錄。而大連證監局僅選取與案涉“聯名信”發佈前後的一次平倉行為的“獲利”,即作出認定,顯失公正。

曾某雄在起訴書中還提到,大連證監局、中國證監會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存在程序錯誤。如未及時立案查處案件。涉案事件發生將近一年後,大連證監局才開始立案調查,有違一般行政違法案件調查規律。

曾某雄還認為,二被告存在法律適用錯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從法條原文的文義解釋看,構成該違法事由的主體包括單位或者個人,其違法後果的法律責任存在明顯不同。但《行政處罰法》兼具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行為人自由的雙重價值,當法條規定存在多種解釋時,應選擇保護行為人自由的價值取向,即有利於違法行為人。

【法院認定“聯名信”擾亂期貨市場】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西城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圍繞雙方當事人的四大爭議焦點進行了詳細論述。

曾某雄是否編造虛假信息並予以傳播?法院認定,“中國蛋品流通協會”未經批准設立,並非真實存在,曾某雄以“中國蛋品流通協會”名義發表“聯名信”即屬於虛構事實。且“聯名信”中關於協會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已經實在是力不從心、甚至有的套保養殖場,被逼迫到借高利貸,即將家破人亡的境界的描述並無事實依據,亦屬於虛構事實。

曾某雄以“中國蛋品流通協會”的名義發佈“聯名信”是否擾亂了期貨交易市場?法院認為,曾某雄的做法易使投資者產生全國性雞蛋行業協會實名舉報,交易所等監管部門會調查JD1609合約做多資金的認識。

“山寨協會”擾亂期貨市場罰40萬,“祕書長”起訴證監會二審維持原判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西城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聯名信發佈當日,JD1609合約成交28.98萬手,成交量為近5個月新高。收盤結束合約價格下跌152點,跌幅3.87%,盤中最大下跌160點,跌幅4.1%。同日收盤後大連商品交易所發佈“雞蛋期貨價格體現季節性特點,新制度實施在即”的文章,虛假信息的影響逐漸消失。因此,“聯名信”擾亂了期貨交易市場。

大連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程序是否合法?曾某雄提出,大連證監局在事發將近一年後才開始立案調查,有違一般行政違法案件調查規定的問題。法院認為,《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中,曾某雄於2016年6月15日在網絡上傳播虛假信息,大連證監局於2017年開始調查並立案,並不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

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曾某雄進行處罰是否合法、是否顯失公平?法院認為,大連證監局考量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多種因素,對曾某雄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符合上述規定,且不具有顯失公平、明顯不當的情形。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曾某雄的訴求。

【上訴被駁回:行政處罰幅度適當】

此後,曾某雄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他堅持認為,自己不存在原審法院認定的“違法事實”,一審法院法律理解及適用錯誤。大連證監局及證監會在辦案過程中,存在未立案即開始調查、未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宣告他的行為違法、大連證監局違法調查取證等程序錯誤,一審法院未予認定處理。

“山寨協會”擾亂期貨市場罰40萬,“祕書長”起訴證監會二審維持原判

↑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曾某雄的訴求

曾某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複議決定書》。而被上訴方大連證監局、證監會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認定,大連證監局認定曾某雄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具有事實依據。曾某雄的行為與2016年6月15日雞蛋期貨合約JD1609的異動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適用於本案情形,且處罰幅度適當。

二審法院還認定,大連證監局依職權對曾某雄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其調查手段合法,不違反《行政處罰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執法過程中,大連證監局依法進行立案受理、調查取證、聽證、複核等程序,充分保障了曾某雄的合法權益。

法官在判決中專門說明,作為新興市場,我國期貨市場目前尚處於發展和完善過程中。期貨市場中散戶、投機者多且信息不對稱的現狀,與自媒體時代信息傳播網絡化趨勢相疊加,放大了非理性因素在期貨交易過程中的作用。

“投資者的投資策略易受干擾,跟風操作較為明顯。在此情況下,期貨市場各交易主體應恪守交易規則,合法、合理參與期貨交易,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傳播及時、公平、有序,進而促進投資者科學決策、監管信號準確傳導、期貨市場健康運行。”

二審法院查明,證監會所作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書》,其內容及程序均符合《行政複議法》之規定,對其合法性予以認可。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曾某雄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楊渝彤

“山寨協會”擾亂期貨市場罰40萬,“祕書長”起訴證監會二審維持原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