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開共享汽車出車禍 理賠時發現車輛買的是“非營運險”

汽車租賃 交通 財產保險 上海 奇瑞汽車 四川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 2019-04-04

傷者家屬質疑:

租車平臺辯解:

只是向用戶提供車源,用戶租車是一種自用,並非營運

名詞解釋

營運機動車

根據百度百科對營運機動車的解釋,是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產生和獲得經濟利益。

出租車、承包的小客車、私人的大型翻斗車、小貨車、公交車等都屬於營運機動車。簡而言之,營運機動車就是載客拉貨,以贏利為目的的機動車。

因駕駛一輛共享汽車發生交通事故,28歲的童婧傷勢過重,被送往醫院搶救。面對高額治療費,家人寄希望於共享汽車車險理賠,減輕經濟壓力。然而,當拿到該車保險單時,車輛使用性質一欄註明“非營運”,遭到家屬質疑,“共享汽車屬於營運車輛,保險的險種應該比非營運車輛要求更多。”

對此,共享汽車租賃平臺方稱車輛只涉及出租不涉及運輸,不屬於營運車輛,而成都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國家對“共享汽車”這一具體的類別車輛沒有明確的定性,因此對於保險的購買也沒有具體要求,“共享汽車算不算營運車,還待國家下一步要求的出臺。”

開共享汽車出車禍

保單顯示車輛

屬於“非營運”性質

2月7日下午,童婧通過GoFun出行平臺,租了一輛奇瑞牌純電動共享汽車,自己駕駛並搭載一位朋友,行駛至三環路羊犀立交輔道附近,與右側電杆發生碰撞,當場昏迷,朋友也頭部受傷。根據醫院診斷,童婧顱內出血,被送進重症監護室。目前,交警部門正在對事故原因做進一步調查,而對於童婧家屬來說,為應付童婧及朋友數萬元的治療費,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了保險申報程序。

根據首汽租車方面提供的車輛保單,除了車輛所有方購買的針對車輛的交強險、車損及三者險之外,童婧在租車的同時,還通過GoFun平臺自行購買了一份分時租賃保險,每個座位有最高5萬元的理賠金額,但需待交警部門事故鑑定結果出爐之後,才能依據責任劃分進行理賠。

不過,在車輛保單上註明的該車屬於“非營運”性質,在事故鑑定結果出來之前,已經遭到了傷者家屬的質疑,“共享汽車屬於營運車輛,為什麼購買的保險是非營運險,這侵犯了租車人的權益。”

GoFun平臺迴應:

車輛只是出租

不存在為用戶提供營運的服務

GoFun出行公關部門在向記者的迴應中稱,用戶使用的共享汽車,是平臺向車輛所有者租賃所得,然後再通過平臺租給用戶,分時租賃平臺只是租車平臺,不存在為用戶提供營運的服務,而是用戶一個自駕的行為,“我們只是向用戶提供一個車源,是一種出租,用戶租車是一種自用,並非營運。”

記者注意到,類似的情況曾在上海發生,用戶發現某共享汽車的行駛證上註明該車為“非營運”,隨即放棄租車。而該共享汽車租賃平臺相關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對於用戶來說,使用過程和私家車一樣,是用戶的自駕行為,平臺只是為顧客提供一個便捷的租賃出行服務而已,跟營運和非營運沒有太多關係。

市交委相關負責人:

目前對共享汽車性質

無明確規定

據成都市交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租車更多的是去找一個實體的門店,分時租賃是一個新興事物,目前從全國來說沒有一個準確的定性,沒有明確就分時租賃的共享汽車定性為營運還是非營運,但個別省份有地方性的管理要求。

在成都,主要參照的是《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的要求,不管是以前開門店的傳統租賃,還是通過網絡平臺的分時租賃,都應當按照要求,到公司註冊的區(市)、縣相關部門辦理租賃備案,而“GoFun”在成都是沒有備案的,這也跟很多相關規範沒有完善有關。

此次事故傷者家屬針對營運和非營運車輛所購保險的區別的質疑,該負責人表示,在營運車輛購買保險中,國家對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有明確要求,必須買承運人責任險,而成都市對出租車也有具體的購險要求,也就是說,這些要求是對營運車輛中的具體車輛類別設置的,沒有針對營運車輛這個大範圍的保險購買有要求,由於共享汽車目前無法定性是否屬於營運車,所以車險的險種和金額,沒有限制。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逯望一

記者調查

網約車購買非營運保險現象普遍

保險公司:想獲得足夠保障,需購買營運車輛保險

滴滴、神州、神馬、首汽……伴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普及,網約車成為多樣化出行的風口行業,發展迅速。作為公眾出行的新方式,網約車接單、乘客付費,一輛輛原本自用的非運營私家車變身成為有實際經營性質的運營車輛,車輛使用性質改變了,他們背後的車險也隨之改變了嗎?

昨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向省內多家保險公司瞭解後得知,如今絕大多數的網約車並未購買營運類車輛保險,對於購買非營運車輛保險從事網約車業務的車輛,按照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兩者不同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買“非營運車輛保險” 只因保費便宜至少一倍

“從我們內部掌握的數據來看,至少有8成以上的網約車,是沒有主動購買營運車輛保險的”,昨日,某股份制財產保險公司四川分公司車險部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絕大多數在實際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都購買的是非營運車輛保險,而這一類保險本身是適用於不進行任何經營行為的自用私家車的。“若按照網約車的經營性質,這些車輛想要獲得足夠的保障和賠付,需要購買營運車輛保險。”

某世界500強財險公司四川分公司相關人士表示,自己所在公司掌握的數據也支持這一現象,究其原因,“保費是最重要的因素。”該人士透露,網約車如果變更保險,將非營運改為營運的話,每年的車險保費漲幅超過100%,“因為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後,風險係數差異巨大。”比如,某網約車車主到保險公司為自己的私家車辦理相應的保險變更手續,補交相應費用,若以一輛15萬元的新車來算,原本非營運用途的私家車購買全險(車損險、三責險、車上人員險、盜搶險和交強險等主要險種)大約為6701元/年;如果變更為營業用車保險,全險費用則約為11810元/年。

車輛性質改變

需主動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因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一位不願具名的保險公司管理層人士介紹,私家車本是非營運車輛,一旦通過網約平臺建立關係成為網約車後,性質也會隨之變更為營運車輛。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第一章第九條明確規定:被保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而導致的被保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任賠償。

保險業內人士表示,很多私家車主在使用網上約車軟件應約載客時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車輛性質已經發生改變,等到發生事故需要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只能賠付交強險,而商業險則不在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內。“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的通知義務,是保險法規定的,是一個法定義務,車主需主動如實告知。”

行業亟待專門險種

現已有部分意外險可分擔風險

此前的商業車險之所以需要區分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原因就在於保險公司無法區分風險,但是在網約車的運營模式下,平臺積累了平臺行駛數據,不少保險業內人士坦言,保險公司可以和平臺合作,推出與風險相匹配的險種,滿足分散風險的需求。

目前已有不少保險公司正在或已經在推進開發網約車專屬保險產品,不僅僅針對車上人員和乘客,還要針對發生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及第三者損失提供保障。這樣網約車車主除了購買正常的保險產品外,還可以通過網約車平臺購買專屬產品。這不僅有助於乘客、駕駛員和平臺分散風險,也可培育一個新興的保險市場,有助於保險公司獲得更多的收入。與此同時,現在市面上已經出現了多款個人交通意外險或者綜合意外險,已將網約車的出險風險納入了保障範圍,可幫助乘客分擔風險。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田園

解讀

營運與非營運 車險的區別有哪些?

四大不同 一旦出險乘客或無法獲賠

營運車輛保險和非營運車輛保險之間動輒成倍上漲的保費,是什麼原因造成的?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主要是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程度不同,計算法則不同,保障內容不同,後期理賠規定也大不相同。在保險合同約定中,保險費與車輛的危險程度是等價關係。

首先,營運車輛理賠條件更加苛刻,理賠範圍中不包括非營運車輛可以理賠的火災、爆炸、自燃等風險,這是因為營運車輛經常需要運載很多危險的物品,這些都可能使得行駛途中發生火災、爆炸、自燃等事故,從而造成損失。

第二,營運車輛保險理賠金額和理賠次數有關,例如一輛營運車輛經常發生理賠事故,那麼就會被認為它們對自身以及社會都是不利的,很容易造成其他人的損失。為了使營運車輛的事故能更少發生,保險公司就會減少對其的賠償,同時對於經常發生危險的營運車輛,保險公司也相應的會提高他們投保的費用。

第三,車輛使用性質的不同還直接關係到了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適用,而免責條款背後隱藏的則是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解釋說明義務。例如,非營運車輛保險不承擔營運期間的賠償責任,也就是私家車如果從事商業拉客活動,那麼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是有權利根據合同約定,不予賠償的。

第四,對乘客而言,乘坐購買非營運車輛保險的網約車,一旦車輛出險造成乘客受傷後,由於該車輛使用性質與車險性質不對等,乘客將面臨保險公司的拒賠風險;而高額的治療費用也有可能讓乘客無法獲得網約車司機的賠付,最終風險自擔。

原標題:共享汽車到底算不算運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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