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縣檢察院起訴的一起以體內藏毒方式運輸毒品案件一審開庭

平南 毒品 刑法 緬甸 南寧 廣西 欽州檢察 2019-06-13
平南縣檢察院起訴的一起以體內藏毒方式運輸毒品案件一審開庭

6月5日上午,由平南縣檢察院提起的蔣某慶、詹某洋、趙某南以體內藏毒方式運輸毒品一案在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平南縣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縣人大、政協、執法監督員及學生代表共60多人蔘加該案件旁聽。


平南縣檢察院起訴的一起以體內藏毒方式運輸毒品案件一審開庭



平南縣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蔣某慶、詹某洋、趙某南在2018年5月看到招聘物流人員的廣告後,通過通訊軟件聯繫劉某萍,並應劉某萍要求前往緬甸。蔣某慶、詹某洋分別於2018年5月12日到達緬甸境內;趙某南和其胞弟趙某偉(另案處理)於2018年5月14日到達緬甸境內。蔣某慶、詹某洋、趙某南為獲取非法利益,應劉某萍及其手下要求以人體藏毒的方式將毒品運輸回中國,於2018年5月16日早上,蔣某慶、趙某南分別吞食了67顆毒品入體內,詹某洋吞食了57顆毒品入體內。吞食完毒品後,三被告人被告知事成後每人獲得一萬元報酬。然後三被告人分別準備將毒品運往廣東省銷售。2018年5月18日2時許,當三被告人乘車到達廣西南寧東舊收費站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後詹某洋排出57顆毒品,總淨重300.88克;蔣某慶排出67顆毒品,總淨重348.57克;趙某南排出67顆毒品,總淨重348.99克。

經鑑定,在三被告人體內排洩出的毒品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平南縣檢察院起訴的一起以體內藏毒方式運輸毒品案件一審開庭


平南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慶、趙某南、詹某洋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平南縣檢察院起訴人向法院及在場旁聽者強調,希望通過本案審理,可以進一步提升群眾遠離毒品的法律意識,使群眾充分認識到毒品的危害,為掃除毒品危害、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氛圍作出貢獻。三被告人當庭均表示認罪悔罪。法院將擇期宣判。

來源:平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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