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平南縣大洲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羅國桂涉嫌貪汙一案。
"2019年8月1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平南縣大洲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羅國桂涉嫌貪汙一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人羅國桂在擔任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鎮長期間,明知負責大洲鎮政府後勤工作的楊某(另案處理)虛構工程、加大工程項目費用支出以及加大工作餐費報賬的情況下,仍然同意楊某進行報賬,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共589538元,羅國桂非法佔有16000元。
"2019年8月1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平南縣大洲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羅國桂涉嫌貪汙一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人羅國桂在擔任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鎮長期間,明知負責大洲鎮政府後勤工作的楊某(另案處理)虛構工程、加大工程項目費用支出以及加大工作餐費報賬的情況下,仍然同意楊某進行報賬,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共589538元,羅國桂非法佔有16000元。
公訴人
二、2017年年底,被告人羅國桂利用職務便利,以農某勝、許某芳、李某蘭、鄭某華的名義與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簽訂虛假清運垃圾工程合同協議,開具虛假清運垃圾工程,套取國家財政資金124680元。其中羅國桂非法佔有41540元。
"2019年8月1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平南縣大洲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羅國桂涉嫌貪汙一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人羅國桂在擔任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鎮長期間,明知負責大洲鎮政府後勤工作的楊某(另案處理)虛構工程、加大工程項目費用支出以及加大工作餐費報賬的情況下,仍然同意楊某進行報賬,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共589538元,羅國桂非法佔有16000元。
公訴人
二、2017年年底,被告人羅國桂利用職務便利,以農某勝、許某芳、李某蘭、鄭某華的名義與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簽訂虛假清運垃圾工程合同協議,開具虛假清運垃圾工程,套取國家財政資金124680元。其中羅國桂非法佔有41540元。
被告人羅國桂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羅國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加大工程項目數額及工作餐費用,套取國家資金71421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8月1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平南縣大洲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羅國桂涉嫌貪汙一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人羅國桂在擔任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鎮長期間,明知負責大洲鎮政府後勤工作的楊某(另案處理)虛構工程、加大工程項目費用支出以及加大工作餐費報賬的情況下,仍然同意楊某進行報賬,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共589538元,羅國桂非法佔有16000元。
公訴人
二、2017年年底,被告人羅國桂利用職務便利,以農某勝、許某芳、李某蘭、鄭某華的名義與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簽訂虛假清運垃圾工程合同協議,開具虛假清運垃圾工程,套取國家財政資金124680元。其中羅國桂非法佔有41540元。
被告人羅國桂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羅國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加大工程項目數額及工作餐費用,套取國家資金71421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就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羅國桂貪汙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羅國桂進行了最後陳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悔罪。
該案將擇日宣判。
自由 平等
"2019年8月1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平南縣大洲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羅國桂涉嫌貪汙一案。
庭審現場
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人羅國桂在擔任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鎮長期間,明知負責大洲鎮政府後勤工作的楊某(另案處理)虛構工程、加大工程項目費用支出以及加大工作餐費報賬的情況下,仍然同意楊某進行報賬,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共589538元,羅國桂非法佔有16000元。
公訴人
二、2017年年底,被告人羅國桂利用職務便利,以農某勝、許某芳、李某蘭、鄭某華的名義與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簽訂虛假清運垃圾工程合同協議,開具虛假清運垃圾工程,套取國家財政資金124680元。其中羅國桂非法佔有41540元。
被告人羅國桂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羅國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構工程項目、加大工程項目數額及工作餐費用,套取國家資金71421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就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羅國桂貪汙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羅國桂進行了最後陳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悔罪。
該案將擇日宣判。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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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羅國桂在擔任平南縣大洲鎮人民政府鎮長期間,明知負責大洲鎮政府後勤工作的楊某(另案處理)虛構工程、加大工程項目費用支出以及加大工作餐費報賬的情況下,仍然同意楊某進行報賬,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共589538元,羅國桂非法佔有16000元。
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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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羅國桂
公訴機關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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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庭就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羅國桂貪汙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法庭辯論階段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羅國桂進行了最後陳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悔罪。
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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