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江:一男子非法買賣、運輸炸藥、雷管獲刑七年

平江縣 湖南 岳陽 刑法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2019-07-11
湖南平江:一男子非法買賣、運輸炸藥、雷管獲刑七年

湖南省岳陽市平江縣男子違反國家對爆炸物的管理規定,為採礦非法買賣、運輸炸藥、雷管,案發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炸藥14.4公斤及雷管26枚,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日前,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湯某有期徒刑七年。

2017年下半年,湯某與童某(在逃)、鄧某(另案處理)、餘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平江縣龍門鎮曲溪村未經批准合夥採礦。湯某負責財務和日常事務管理。因採礦點開工後需要使用炸藥採礦,於是由童某負責採購炸藥和雷管,湯某於2017年10月、12月3日、12月5日三次提供資金給童某用於購買炸藥、雷管,購買後又按照童某的通知、安排多次駕駛其本人的轎車將炸藥和雷管運送至龍門鎮曲溪村礦點,由童某交給祝某(另案處理)存放和使用。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湯某在童某的安排下,又單獨駕車將一些雷管送至龍門鎮曲溪村,交給了祝某。2018年3月24日,祝某在轉移剩餘炸藥的過程中,因礦洞發生塌方而受傷。公安機關接警後,在現場查獲尚未用完的炸藥14.4公斤及雷管26枚。經查實,公安現場查獲的炸藥系湖南嶽陽某民用爆破服務公司生產的岩石膨化硝酸銨炸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明知童某非法購買爆炸物而提供資金支持,購買後又協助童某非法運輸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罪,且屬情節嚴重,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湯某處於被支配地位,屬從犯,比照主犯可減輕處罰;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本案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艾方方

編輯: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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