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在“徵遷補償”中的權利義務

農民 農村改革 農村 法律 京平律師事務所 京平律師事務所 2017-10-11

出嫁女在“徵遷補償”中的權利義務

在我國農村流行著“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的說法,意思是嫁出去的女兒,就與孃家沒什麼關係了,也不再享受孃家所在地的任何權利。尤其在遇到徵地拆遷時,矛盾尤為凸顯,有些地方村委會以“村民自治”否定出嫁女的各項權利義務。那“出嫁女”到底在徵遷中享受哪些權利義務呢?下面我們分不同情況來說明。

1、出嫁後戶口未遷出的情況

此種情況下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樣可以獲得徵地補償款。雖然婦女已經結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嫁女”原村集體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在遇到徵遷中可依法享有徵地補償款。

2、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的情況

此種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中發【2000】11號)精神,鼓歷和支持小城鎮建設,該文件特別指出:對進鎮落戶的農民。可根據本人意願,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在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作為“出嫁女”當然有權獲得相應的徵地補償費。

3、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後的情況

此種情況下出嫁女戶口已經脫離原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法律規定土地發包方應該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出嫁女”喪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當然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

出嫁女在“徵遷補償”中的權利義務出嫁女在“徵遷補償”中的權利義務

4、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村的情況

此種情況也需要區別對待,如果戶籍遷出,但嫁女在婆家並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原來村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保留(耕地承包經營權一般是30年不變,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之說)。此種情況下“出嫁女”在遇到徵地時候可以獲得相應補償款;如果出嫁女戶口從孃家遷出,且在婆家已經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此種情況下喪失了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遇到徵地補償時候當然不能取得相應的徵地補償款。

所以,男女平等,婦女的合法權益當然受到法律保護。“出嫁女”有權將戶口留在原籍或者遷出。在是否享受拆遷補償利益時,我們需要堅持以下原則:①“村民資格”,即只要戶籍在本村且履行了作為村民的主要責任義務即可;②男女平等,受法律保護。③制定分配方案,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沖突,村委會或者村集體通過的“村規民約”不得與我國的法律、法規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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